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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奴隸制社會的婚姻家庭法

中國整個奴隸制時代, 婚姻家庭關係主要是由維護宗法制度的禮和為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習慣來調整的。 一般說來, 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禮實際上起著法的作用。

中國第一個奴隸制王朝——夏

古代宗法倫理觀念對婚姻十分重視, 將婚禮置於禮之本的地位。 《禮記。 昏義》指出:“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 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 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 ”“君子有道, 造端于夫婦”, 婚姻是被認為人倫之始的。 但是, 就當時的婚禮內容來看, 它主要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一夫一妻和包辦、買賣婚姻服務的。 在統治階級中, 名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和事實上的一夫多妻制並行不悖。 就禮制而言, 正妻僅為一人, 但並不妨礙其夫佔有妻以外的女性。 這種事實上的多妻制具有強烈的等級制的特點。

《禮記。 昏義》中記載:“古者天子後立六宮, 三夫人, 九嬪, 二十七世婦, 八十一禦妻。

”其他古籍中也有諸侯一娶九女, 卿、大夫一妻二妾, 士一妻一妾等記述。 從婚姻成立的程式來看, 奴隸制時代後期已經以聘娶作為主要的結婚方式。 這種婚姻是以父母等尊長對子女、卑幼的婚事實行包辦強迫為特徵的, 往往以聘娶為名, 行買賣之實。

奴隸制社會的生產方式

家禮則以維護家長權、父權、夫權為其核心內容, 夫、父、家長往往一身三任。 當時的家庭, 是以男性為中心的父系、父權、父治的家長制家庭。 《孔子家語。 本命解》記載“天無二日, 國無二君, 家無二尊”。 《荀子。 致士》記載:“君者, 國之隆也;父者, 家之隆也;隆而治, 二而亂”。 這些都說明家長在全家中處於支配一切的地位, 他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 也是不可分割的。 家長身份的確定取得, 則是按照嫡長繼承制來確定的。 宗法制家庭是宗法制社會的一個縮影, 子女、卑幼對父母、家長要絕對服從, 恪守孝道, 在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方面都受著家禮的重重束縛。 家禮對婦女的束縛更是較男子為甚。 “三從四德”之禮在奴隸制時代已經發端。

婦女的一生, 從生到死, 都處於依附男子的地位。

此外, 嫁娶程式方面的“六禮”, 婚姻離異方面的“七出”、“三不去”以及有關服制等制度在中國古代的禮和法中具有長期的深遠影響, 其都是開始實行於奴隸制時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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