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馬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壽險, 保額100萬, 先法定了受益人。
合同生效後, 小馬就親自去保險公司辦理變更受益人的手續。 誰知半路碰到了放高利貸的債主, 一看到小馬就堵著他要錢。 小馬開車就跑, 債主緊追不捨。 結果意外發生了, 小馬的車因為開的太快不幸翻下了路基, 車毀人亡。
慘劇發生後, 保險公司調查結束, 第一時間趕到小馬家中, 將100萬身故賠償金給到小馬的家人。 債主也得知了這個消息, 跑到小馬家中, 要求這100萬優先償還他的的債務。
小馬家人當然不肯, 就說:“這是小馬的身故賠償金,
債主的法律依據是哪些呢?
《保險法》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一)沒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那麼請問債主能拿到這筆錢嗎?
答案是“可以, 但是不是全部!”
很多人都認為身故受益人填了“法定”, 被保險人的身故理賠金需要作為遺產, 之前也一直存在一定的爭議。
2015年12月1日頒佈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當中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
這句話什麼意思呢?也就是小馬的保單上雖然受益人勾選了法定, 但是不是沒有指定受益人, 而是指定了他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那麼哪些是他的法定繼承人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 父母、配偶、子女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所以這100萬應該作為身故賠償金給到小馬的父母、妻子和兒子, 每人分別可以獲得25萬元。
小馬所欠的債務和他的父母以及兒子沒有關係, 所以他們三人的25萬元是可以得到保全的。
債主最終只能拿到100萬裡面的25萬。
所以說在投保時, 最好明確的指定受益人, 這樣不僅能把錢定向的給到想給的人, 而且也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