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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定受益人引發的爭議

小馬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壽險, 保額100萬, 先法定了受益人。

合同生效後, 小馬就親自去保險公司辦理變更受益人的手續。 誰知半路碰到了放高利貸的債主, 一看到小馬就堵著他要錢。 小馬開車就跑, 債主緊追不捨。 結果意外發生了, 小馬的車因為開的太快不幸翻下了路基, 車毀人亡。

慘劇發生後, 保險公司調查結束, 第一時間趕到小馬家中, 將100萬身故賠償金給到小馬的家人。 債主也得知了這個消息, 跑到小馬家中, 要求這100萬優先償還他的的債務。

小馬家人當然不肯, 就說:“這是小馬的身故賠償金,

是不用償還債務的。 ”債主冷笑一聲, 說到“你們以為我不懂法嗎?根據《保險法》的規定, 小馬沒有指定受益人, 這筆錢就應當作為他的遺產。 既然是遺產, 那麼根據《繼承法》的規定, 就應當償還我的債務。 ”

債主的法律依據是哪些呢?

《保險法》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一)沒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那麼請問債主能拿到這筆錢嗎?

答案是“可以, 但是不是全部!”

很多人都認為身故受益人填了“法定”, 被保險人的身故理賠金需要作為遺產, 之前也一直存在一定的爭議。

2015年12月1日頒佈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當中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

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 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 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這句話什麼意思呢?也就是小馬的保單上雖然受益人勾選了法定, 但是不是沒有指定受益人, 而是指定了他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那麼哪些是他的法定繼承人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 父母、配偶、子女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所以這100萬應該作為身故賠償金給到小馬的父母、妻子和兒子, 每人分別可以獲得25萬元。

小馬所欠的債務和他的父母以及兒子沒有關係, 所以他們三人的25萬元是可以得到保全的。

但是由於這筆債務是小馬和他的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產生的,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需要小馬的妻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屬於小馬妻子的這25萬元需要償還債主的債務。

債主最終只能拿到100萬裡面的25萬。

所以說在投保時, 最好明確的指定受益人, 這樣不僅能把錢定向的給到想給的人, 而且也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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