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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本無責 奈何四次成被告

來源:衡水新聞網-衡水日報

[案情介紹]近期, 家住冀州區某村的韓某, 駕駛著本田125型摩托車(乘坐兒子韓某某)沿東羨至鄭昔線由北向南行駛入鄭昔線左轉彎時, 與沿鄭昔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的林某駕駛的黑色轎車(乘坐人王某, )相撞, 隨即林某的轎車又分別與沿鄭昔線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的李某駕駛的紅色小轎車(乘坐人方某), 以及張某停在南側路肩的拖拉機相撞, 連環撞擊後, 韓某當場死亡, 韓某某經搶救無效亦於當日死亡, 李某、王某、方某不同程度受傷, 四輛機動車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

[承辦過程]事故發生後, 冀州區公安交警大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 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之規定, 並結合勘驗調查及事故成因分析, 最終形成了如下事故認定意見:韓某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林某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承擔30%的責任);王某、方某、李某、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隨後, 死亡當事人韓某的家屬、林某、王某、李某和方某分別將張某告上法庭, 要求張某賠償各自損失。 張某則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 認為自己不應當賠償各方當事人的損失。

最終, 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條款判決張某賠償林某、王某的損失共計1100餘元;韓某家屬、李某和方某的損失不予賠償。 那麼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麼呢?

[案件點評]本案是一起較為複雜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多方有責, 多方無責, 在這裡單就與張某有關的部分作一點評。

法院之所以判決張某對韓某家屬、李某和方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是因為韓某、李某的車輛均未與張某的拖拉機有過直接接觸, 且韓某的死亡、李某的車輛損壞、方某的受傷不因張某車輛的存在與否而發生改變, 因此, 張某對韓某家屬、李某及方某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之所以判決張某賠償林某及王某的損失, 是因為張某的拖拉機與林某的汽車發生了直接碰撞,

與林某、王某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 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款規定:被保險人無責任時, 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由於張某的拖拉機並未投保交強險, 根據以上兩個法條, 李某、方某的損失只能由張某參照交強險無責賠付標準,
在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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