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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高利誘惑警惕非法吸存

案情回顧

侯某2013年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公司後, 通過散發廣告、召開推介會等形式公開承諾, 可以通過融資炒期貨等方式向客戶保障36%的年利率。 在巨額收益的誘惑下, 80餘人以1萬元到200多萬元不等的額度, 向侯某的公司投資近3000萬元, 但三年投資期滿後當時承諾的高利卻無法兌現, 於是投資人紛紛報案。

經審查, 侯某在吸收客戶資金後, 除將少數資金用於炒期貨外, 大部分用於投資房地產專案, 後因資金鏈斷裂, 無法繼續向客戶返利。 近日, 侯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以案說法

本案中, 侯某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176條: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擾亂金融秩序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侯某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涉及人數眾多, 涉及金額巨大, 而贓款大多追不回來, 因此, 案件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極大, 必須嚴厲打擊。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強調的是非法性, 即任何向公眾集資或者吸收存款的行為, 都必須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未經批准從事此類業務,

缺乏法定特別授權, 即為非法。 因為這樣會擾亂金融秩序, 抬高法定利率, 造成金融秩序混亂。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很多, 如利用非法成立的類似于金融機構的組織吸收存款, 典型的包括地下錢莊、地下投資公司等。 還有一些合法的組織也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吸存活動, 如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 對這些組織從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有一些共同的特徵, 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要注意鑒別, 以免上當受騙。 如以有好的投資項目為名吸引投資, 像房地產開發、旅遊項目、生物科技、煤化工等;廣泛宣傳,

在人口密集地區採用發傳單, 開宣講會、招商會、投資會等形式開展宣傳;以高額利息為誘餌, 年息一般超過20%左右, 按月付息或者按年付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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