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公共設施安全“多頭管理” 弊大於利

公共設施亟待維修, 地方政府卻無法管理, 這是因為長期以來對天橋等各類公共設施的管理都是遵循“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 在移交地方政府之前, 都是由建設方負責後期的維護和管理。 這樣的問題在蘭州的市政建設中十分常見。

據瞭解, 市政設施長期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 嚴重制約著市政設施管理的發展, 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水準。 正如市民投訴的這座環形天橋, 在沒有移交地方的情況下會產生諸多問題和矛盾。 首先, 據瞭解, 該天橋的建設單位為甘肅移動公司,

後期管理維護也由其負責, 但是蘭州市民卻並不瞭解這背後的管轄權劃分, 反而會質疑市政府不作為;其次, 該天橋建成時間已久, 為何長期沒有移交地方, 極易引起類似質疑:是否存在手續不齊全的問題?是否是違建?第三, 權責劃分不明晰。 如果該天橋出現安全事故, 責任應該由誰負擔?第四, 天橋是否維護完好?是否會影響地方市容市貌?如果地方政府無權管轄, 那麼就無法在提升城市形象方面暢通無阻地解決各種問題, 不僅影響行政效率, 也嚴重影響創建文明城市方面做出的努力。

綜上所述, 市政設施的多頭管理弊大於利, 地方政府必須針對這些問題, 採取應對的措施。 例如, 嚴格管理源頭, 對非政府負責的市政設施的建設批文進行嚴管,

設置門檻;設立嚴謹合理的合同, 用法律手段規避使用過程中管理方面的問題和風險;明確責任, 設置專門的城市管理溝通機構, 與移動公司、鐵路局、郵電局等非地方政府機構單位進行溝通, 暢通解決問題的管道。 (立爾)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