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亟待維修,
地方政府卻無法管理,
這是因為長期以來對天橋等各類公共設施的管理都是遵循“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
在移交地方政府之前,
都是由建設方負責後期的維護和管理。
這樣的問題在蘭州的市政建設中十分常見。
據瞭解,
市政設施長期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
嚴重制約著市政設施管理的發展,
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水準。
正如市民投訴的這座環形天橋,
在沒有移交地方的情況下會產生諸多問題和矛盾。
首先,
據瞭解,
該天橋的建設單位為甘肅移動公司,
後期管理維護也由其負責,
但是蘭州市民卻並不瞭解這背後的管轄權劃分,
反而會質疑市政府不作為;其次,
該天橋建成時間已久,
為何長期沒有移交地方,
極易引起類似質疑:是否存在手續不齊全的問題?是否是違建?第三,
權責劃分不明晰。
如果該天橋出現安全事故,
責任應該由誰負擔?第四,
天橋是否維護完好?是否會影響地方市容市貌?如果地方政府無權管轄,
那麼就無法在提升城市形象方面暢通無阻地解決各種問題,
不僅影響行政效率,
也嚴重影響創建文明城市方面做出的努力。
綜上所述,
市政設施的多頭管理弊大於利,
地方政府必須針對這些問題,
採取應對的措施。
例如,
嚴格管理源頭,
對非政府負責的市政設施的建設批文進行嚴管,
設置門檻;設立嚴謹合理的合同,
用法律手段規避使用過程中管理方面的問題和風險;明確責任,
設置專門的城市管理溝通機構,
與移動公司、鐵路局、郵電局等非地方政府機構單位進行溝通,
暢通解決問題的管道。
(立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