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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門店收銀員補短款的試行參考性規定

1、 收銀員首先清點備用金, 備用金點完後用款包換取現金明細表;

2、 收銀員必須在三十分鐘內點款完畢;

3、 收銀員出現較大差異(10元以上)可重新清點備用金,

核對無誤後, 雙方在交接本上簽字;

4、 收銀員不許問長短款, 第二天由總收人員公佈短款人員名單及短款金額;

5、 收銀員若對短款有質疑, 以當天電腦報表為准;

6、 補短款時應寫短款當日日期, 金額寫扣款額;

7、 長款上繳, 短款按實補償;

8、 備用金不得補短款, 如發現加倍處罰;

9、 收銀員須在短款公佈後24小時內將短款補齊;

10、 收銀員若故意拖欠, 拒絕補齊差額, 按兩倍的扣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如工資低於賠償款, 移至下月扣完為止;

收銀員收到假幣, 按實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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