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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浙江省高院發的檔怎麼理解?

保險能否避稅避債的問題, 咱們在以前的節目當中討論過很多次了。 前不久, 在和幾位保險同仁聊天當中, 有人又提出了保險到底能否避稅避債的問題, 當然, 現場怎麼回答的都有, 最有意思的一個回答是:

在浙江不可以, 在其它地方可以。

哎呀, 聽了這個回答, 我真是哭笑不得。 不過, 我也理解這位同仁為什麼會這麼說, 因為2015年3月6日, 浙江省高院發了一個通知, 叫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 就根據這一個通知, 很多保險同仁開始懷疑保險產品的財稅屬性。

其實啊, 產生懷疑的原因是根本沒有正確理解保險產品為什麼會有財稅屬性。

我們先來看看這份通知是誰發佈的, 浙江省高院, 沒錯, 但你要注意, 在檔的最後, 清楚的注明了發文單位是浙江省高院的執行局, 執行局可是沒有職責制定新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 執行局只是對執行當中發生的普遍誤解給了一個明確的說明。

所以, 這份檔剛剛發的時候我就說過“這不是新的規定, 只是對原有規定的重申”。

為什麼我這麼說呢?

很多人認為保單以及其產生的利益是不可以被查封的, 是可以避債的。 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為什麼這麼說呢?

很多人之所以認為保單不會被查封是基於三條法律,

我們分別來看:

保險法第2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其實很多人忽略了, 這一條裡面有兩個字“非法”, 不得非法干預, 但法院的執行肯定不是“非法”的, 所以用這一條來對抗法院執行, 必然是站不住腳的。

保險法第34條: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 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這一條只是說法被保險人沒有書面同意, 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首先說, 法院強制執行不一定非要採取轉讓或質押的形式。 可以強制退保啊。 而且, 即使是轉讓或質押, 法院也有可能依法要求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啊。

合同法73條:

這條也是無法支持保險避債功能的, 原因我們在《合同法第73條到底說了什麼?》(點擊即可閱讀)那期節目當中我們解釋過了, 這裡不再重複。

所以, 你看, 很多人對於保險資產的安全性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所以浙江省高院出了這份檔, 很多人認為是新規定, 其實不然。

保單的避債功能能基於保險產品特殊的信託結構衍生出來的, 不是基於哪一條法律的特殊規定, 保險產品的信託結構, 我們在《人壽保險和家族信託的區別是什麼?》理解了這一點, 也就清楚了浙江省高院的這份檔絲毫沒有改變保險產品的功能, 只是把從前容易產生的誤解澄清了。

那既然這份檔給廣大的同仁造成了很多困惑, 我們今天就一起逐字逐句地學習一下這份檔吧。

這是第一條, 怎麼理解呢?一份保單包括的利益大體有四個:現金價值、保單紅利、生存金、身故金。

保單是登記在投保人名下的財產, 所以現金價值是屬於投保人的, 如果投保人有了債務風險, 他的所有財產都有可以成為償債物件,

包括保單的現金價值。 保單紅利也是屬於投保人的, 同樣要受投保人的債務風險影響。 但如果被保險人發生債務風險, 保單的現金價值和紅利是不會受到牽連的, 因為現金價值和保單紅利都不屬於被保險人。 很多企業主為避免自身的債務風險, 讓自己的父母作為投保人給自己買保險就是基於這個道理。 這一點, 我們在《企業主需要買保險嗎?》那期節目當中討論過了。

生存金是屬於生存金受益人的。 目前在我國, 大多數保險合同當中都約定生存金受益人是被保險人。 所以如果被保險人發生債務風險, 生存金是有可能用來償債的。 還有部分保險合同約定生存金受益人是投保人, 這樣, 如果投保人發生債務風險, 生存金有可能被用來償債。

身故金屬於身故受益人。如果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身故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被保險人生前如果有債務,他的繼承人有可能被要求用身故金償債。如果指定了身故受益人,基於保險法第42條,身故金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而是屬於身故受益人的財富,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不會牽連到身故金。所以保險可以實現父債子不還的功能,這一點我們在《除了遺產稅,保險在財富傳承中還能做什麼?》是講過的。

所以您看,這份檔的第一條沒有新的內容。

二、各級法院應加強對被執行人擁有人身保險產品的查控,保險機構負有協助法院查詢、凍結、處置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義務。

這是第二條。保險公司會對客戶的資訊保密,尤其是在財富傳承方面,保險合同的保密性非常好,這一點我們在《除了遺產稅,保險在財富傳承中還能做什麼?》也講過。

這一條是為了保護客戶的利益,不用解釋了。

四、保險機構對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協助凍結內容,既包括不允許被執行人提取該財產利益,也包括不允許將保單約定有權獲得該財產利益的權利人變更為被執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對保單約定的紅利支付方式進行變更,執行法院應在協助凍結通知書中載明要求協助的具體內容。

也不用多解釋了,很好理解。

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也不用多解釋了,很好理解。

六、保單尚在猶豫期內的,保險產品退保後,人民法院可執行被執行人繳納的保險費。超過猶豫期未發生保險事故的,只能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負有協助義務的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保單的約定計算確定保單的現金價值,提供給執行法院。

也不用多解釋了,很好理解。

七、保險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執行法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相關保險機構採取民事制裁措施。

也不用多解釋了,很好理解。

生存金有可能被用來償債。

身故金屬於身故受益人。如果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身故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被保險人生前如果有債務,他的繼承人有可能被要求用身故金償債。如果指定了身故受益人,基於保險法第42條,身故金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而是屬於身故受益人的財富,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不會牽連到身故金。所以保險可以實現父債子不還的功能,這一點我們在《除了遺產稅,保險在財富傳承中還能做什麼?》是講過的。

所以您看,這份檔的第一條沒有新的內容。

二、各級法院應加強對被執行人擁有人身保險產品的查控,保險機構負有協助法院查詢、凍結、處置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義務。

這是第二條。保險公司會對客戶的資訊保密,尤其是在財富傳承方面,保險合同的保密性非常好,這一點我們在《除了遺產稅,保險在財富傳承中還能做什麼?》也講過。

這一條是為了保護客戶的利益,不用解釋了。

四、保險機構對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協助凍結內容,既包括不允許被執行人提取該財產利益,也包括不允許將保單約定有權獲得該財產利益的權利人變更為被執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對保單約定的紅利支付方式進行變更,執行法院應在協助凍結通知書中載明要求協助的具體內容。

也不用多解釋了,很好理解。

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也不用多解釋了,很好理解。

六、保單尚在猶豫期內的,保險產品退保後,人民法院可執行被執行人繳納的保險費。超過猶豫期未發生保險事故的,只能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負有協助義務的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保單的約定計算確定保單的現金價值,提供給執行法院。

也不用多解釋了,很好理解。

七、保險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執行法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相關保險機構採取民事制裁措施。

也不用多解釋了,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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