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快要到了, 有關消費的話題又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
消費者索賠權是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所享有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 當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消費者有索賠的權利。 在此提醒消費者, 遭遇這些情形時, 別忘了行使索賠權。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 消費者有權索要三倍賠償
案例: 2016年10月9日, 在外打工的農民工苗麗春花3990元為患病的母親購買了一款按摩機。 因使用常常出現各種故障, 苗麗春曾根據包裝盒上留下的聯繫電話,
點評:店家必須給予賠償。 一方面, 店家侵犯了苗麗春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 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 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店家面對苗麗春的索要, 卻拒絕提供生產廠家的真實身份資訊和聯繫方式, 明顯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 店家的行為構成欺詐。 店家所售按摩機包裝盒中的資訊虛假,
名為降價實則加價, 消費者有權索要懲罰性賠償
案例:2016年11月4日, 一家超市打出了“廠價直銷, 零利潤只為賺吆喝”的促銷廣告。 邱麗萍發現一款廚具的價格標籤上寫明, 原價198元, 現價68元, 遂趕緊買了下來。 事後好友卻告訴邱麗萍上當了, 因為該款廚具的原價是58元, 超市根本沒有降價, 反而加價10元。
點評: 超市應當向邱麗萍給予500元的懲罰性賠償。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
所購食品未標注注意事項, 受到損害也可主張賠償
案例: 2017年1月11日, 苟麗秀在一家超市購買了一袋餅乾,
點評:超市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品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 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其中的“不合理的危險”是指在通常、合理、可預見等正常情況下, 產品未達到它應有的安全程度, 對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威脅。 本案中的餅乾雖然屬於合格產品, 但生產者明知含有某些過敏成分, 卻沒有在包裝袋上予以適當警示, 當屬存在不合理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