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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這些情形 別忘了行使索賠權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快要到了, 有關消費的話題又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

消費者索賠權是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所享有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 當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消費者有索賠的權利。 在此提醒消費者, 遭遇這些情形時, 別忘了行使索賠權。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 消費者有權索要三倍賠償

案例: 2016年10月9日, 在外打工的農民工苗麗春花3990元為患病的母親購買了一款按摩機。 因使用常常出現各種故障, 苗麗春曾根據包裝盒上留下的聯繫電話,

要求生產廠家予以保修或更換, 卻發現該電話是空號, 甚至網上也無法查找到廠家的相關資訊, 苗麗春遂要求店家賠償。

點評:店家必須給予賠償。 一方面, 店家侵犯了苗麗春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 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 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店家面對苗麗春的索要, 卻拒絕提供生產廠家的真實身份資訊和聯繫方式, 明顯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 店家的行為構成欺詐。 店家所售按摩機包裝盒中的資訊虛假,

表明其行為構成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名為降價實則加價, 消費者有權索要懲罰性賠償

案例:2016年11月4日, 一家超市打出了“廠價直銷, 零利潤只為賺吆喝”的促銷廣告。 邱麗萍發現一款廚具的價格標籤上寫明, 原價198元, 現價68元, 遂趕緊買了下來。 事後好友卻告訴邱麗萍上當了, 因為該款廚具的原價是58元, 超市根本沒有降價, 反而加價10元。

點評: 超市應當向邱麗萍給予500元的懲罰性賠償。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

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 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 為五百元。 ”超市通過發佈對應的促銷廣告, 編造相應的價格標籤, 隱瞞名為零利潤促銷實則加價出售的事實, 誘導消費者基於不明真相而購買, 消費者有權索賠。

所購食品未標注注意事項, 受到損害也可主張賠償

案例: 2017年1月11日, 苟麗秀在一家超市購買了一袋餅乾,

外包裝袋上雖寫有餅乾的成分、生產日期與廠家等, 但沒有食用的注意事項, 其孩子食用後出現臉部紅腫。 經醫院診斷, 孩子對餅乾的某些成分過敏。 面對苟麗秀索要醫療費用的請求, 超市卻以餅乾是合格產品為由拒絕。

點評:超市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品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 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其中的“不合理的危險”是指在通常、合理、可預見等正常情況下, 產品未達到它應有的安全程度, 對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威脅。 本案中的餅乾雖然屬於合格產品, 但生產者明知含有某些過敏成分, 卻沒有在包裝袋上予以適當警示, 當屬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屬於缺陷產品。 另一方面, 苟麗秀有權直接要求超市擔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屬於生產者責任的, 銷售者賠償後, 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屬於銷售者責任的, 生產者賠償後, 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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