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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王安石變法

宋神宗趙頊(1048年—1085年)1067年—1085年在位, 共18年。 英宗長子, 又名仲針, 1069年起用王安石變法, 以期振興北宋王朝, 史稱王安石變法, 又稱熙寧變法。 在位時司馬光編纂《資治通鑒》完成, 這是我國第一部編年通史。 病死, 享年38歲。 諡號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 葬於今河南鞏義宋陵。

神宗在位期間發生了赫赫有名的王安石變法。

後人看來, 無非是權力與學術的交易。

宋神宗

變法的原因

1、階級矛盾尖銳:北宋初年, 宋朝統治者由於對土地兼併採取“不抑兼併”態度, 導致三分之一的自耕農淪為佃戶和豪強地主隱瞞土地, 致使富者有田無稅、貧者負擔沉重, 連年的自然災害加劇了農民苦難, 因而造成各地農民暴動頻繁。

2、民族對立嚴重:北宋與西夏和遼國發生多次戰爭。

3、統治集團內部矛盾突出:改革派與守舊派鬥爭激烈。

4、冗官, 北宋政府採用分化事權的方式,

集中皇權。 比如, 宰相職位一般有很多人擔任, 同時還設置了樞密使、參知政事、三司使, 來分割宰相的軍、政、財權。 官職也不斷增加, 導致北宋機構臃腫;採用恩蔭制, 一個官僚一生當中可以推薦數十個親屬當官;北宋大興科舉, 科舉應試人數增加, 取士人數也增加。

5、冗兵, 為了防範軍閥割據, 農民起義, 抵禦北方民族的南侵, 穩定社會秩序, 宋代不斷擴充軍隊的數量, 形成了龐大的軍事體系, 軍費開支幾乎占到整個財政支出的十之八九, 造成冗兵問題。

6、冗費, 冗官、冗兵導致政府財政支出增加, 北宋政府還要給西夏和遼“歲幣”, 與此同時由於土地兼併現象嚴重, 富豪隱瞞土地, 導致財政收入銳減, 因而造成了北宋政府的財政危機。

熙寧二年二月, 王安石任參知政事, 設制置三司條例司, 議行新法;四月, 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 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 立青苗法;十一月, 頒農田水利條約。

一、機構改革

制置三司條例司 熙甯元年(1068年)二月, 設“制置三司條例司”, 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 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 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 統籌財政, 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 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 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 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 頒行市易法。 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 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

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 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 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 以財產作抵押, 五人以上互保, 每年納息二分。 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 以平物價, 所以抑兼併也。 ”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 鄉村住戶, 每五家組一保, 五保為一大保, 十大保為一都保。 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 選一人來當保丁, 保丁平時耕種, 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 戰時便徵召入伍。 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 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 並節省軍費。

二、改革稅賦

方田均稅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 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 “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 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 “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 制定稅數。 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 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 也減輕了農民負擔, 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 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均輸法 此法已久, 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佈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 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甯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察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皇上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隨著改革深入,變法最大的支持者宋神宗發生動搖,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寧府。變法運動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師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滿。熙寧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複職,繼續執行新法。熙寧九年(1076年)愛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潛心學問,不問世事,律令和斷案。

王安石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變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充實了政府財政,提高了國防力量,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也進行了打擊和限制。但是,變法在推行過程中由於部分舉措的不合時宜和實際執行中的不良運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如保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觸動了大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元豐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終。

主席評價道:“王安石變法的最終失敗,主要原因當然是守舊勢力的阻撓和破壞。但王安石不能知人善任,致使一些趨炎附勢、投機鑽菅之徒,借擁護新政之名,鑽進了變法的空子。“

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佈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 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甯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察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皇上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隨著改革深入,變法最大的支持者宋神宗發生動搖,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寧府。變法運動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師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滿。熙寧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複職,繼續執行新法。熙寧九年(1076年)愛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潛心學問,不問世事,律令和斷案。

王安石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變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充實了政府財政,提高了國防力量,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也進行了打擊和限制。但是,變法在推行過程中由於部分舉措的不合時宜和實際執行中的不良運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如保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觸動了大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元豐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終。

主席評價道:“王安石變法的最終失敗,主要原因當然是守舊勢力的阻撓和破壞。但王安石不能知人善任,致使一些趨炎附勢、投機鑽菅之徒,借擁護新政之名,鑽進了變法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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