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過這種事嗎?
陳某的一位朋友向另一位朋友借款, 陳某在這張欠條上簽了個名字, 結果就承擔起連帶還款責任13萬!這是因為陳某沒有在意“見證人”和“保證人”的不同, 陳某憋屈大了!
見證人與保證人僅一字之差, 很多人沒有對此細想, 而在民間借貸中這兩個“稱謂”的法律效力卻截然不同。
日前, 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稀裡糊塗背上了債務
2015年9月25日, 周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提出借款15萬元, 李某於當日以銀行轉帳的形式向周某的帳戶轉入1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陳某辯稱是該筆借款的見證人, 而非保證人, 但其在借條中保證人處簽字,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其在保證人處簽字的法律後果,
日前, 法院判決周某在判決書生效後的五日內償還李某借款本息13萬元, 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沒在保證人處簽名也擔責
2012年2月, 周某因工程需要資金向陸某借款, 雙方協商一致, 在雙方辦理好借據後, 因戚某、馬某與周某、陸某均是朋友, 所以應朋友的請求, 馬某在擔保人戚某的簽名及日期下方寫下了自己的名字(間隔距離較大), 但未注明是以見證人還是擔保人的身份簽名。 2013年, 因周某未按期還款, 陸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周某還款,
法院審理認為, 馬某在借據中保證人戚某署名下方處簽名, 其簽名緊接著保證人戚某簽名的下方對應位置, 完全符合擔保的形式要求。 故應認為其是保證人, 應承擔擔保責任。 馬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具有一定社會知識的人, 應當知道保證人與見證人簽名在法律上所承擔的不同責任。 換言之, 如果當時馬某簽字的本意是“見證”而非“保證”, 則必定要在簽名前注明“見證人”或“在場人”字樣, 但其簽名前並無任何標注, 應首先推定其身份為“保證人”, 如果馬某無法舉證證實其系現場見證人, 則應認定為保證人, 依法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判決馬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極為普遍,
“保證人”與“見證人”雖一字之差, 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
兩者主要區別在於擔責不同: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 要依法承擔保證責任, 對債務連帶清償;而見證人僅僅起在場證明的作用,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其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但不用承擔任何實體民事責任。
因此, 借條上不同的簽名具有不同的性質, 並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必須謹慎對待。 在日常交易中, 應提高風險意識, 千萬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