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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為孩子上學辦假證,會受到法律制裁嗎?

福建省莆田市一母親林某為讓女兒能在家附近就讀中學, 誤以為必須提供暫住證和居住證方能入學, 於是托人辦理假證。 之後, 該假證在其孩子辦理入學手續時被公安民警識破。 近日, 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買賣身份證件罪案件,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拘役四個月, 緩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3000元。 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三個月, 緩刑五個月, 並處罰金3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林某, 1984年出生, 系莆田市秀嶼區東嶠鎮人, 育有一女。 為讓女兒能就讀家附近的莆田市第九中學, 林某四處打聽該校的入學條件。

不久, 林某通過朋友吳某得知莆田市第九中學在審核學生入學資格時, 需提供暫住證和居住證。 為了讓女兒儘快入讀該中學, 林某便委託朋友吳某儘快辦兩張假證件。

拿到兩張假證的林某, 滿心歡喜地將其女兒的報名入學材料(包括偽造的暫住證、居住證)交給吳某, 由吳某到該中學辦理女兒的報名手續。

當天, 莆田市第九中學的一名老師在審核吳某提交的報名材料時, 發現林某居住地位於莆田市秀嶼區東嶠鎮, 事實上並不需要提交暫住證和居住證, 而且該兩張證件與平時所見稍有不同。 隨後, 該名老師將這兩張證件遞送公安機關核實。 在審核的過程中, 公安民警發現這兩張證件系偽造,

並立即展開調查。

今年8月15日, 該名老師協助辦案民警將吳某、林某約在該中學校長辦公室見面詳談。 當天, 林某、吳某在莆田九中校長室被抓獲歸案, 並扣押偽造的暫住證、居住證各一張。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林某、吳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 鑒於吳某、林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動預交罰金, 且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故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官說法

近年來, 公民個人資訊洩露已成為一大社會公害, 居民身份證作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證件之一, 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 不僅侵害公民的個人權益, 更易誘發信用卡詐騙等金融犯罪。

因此,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確了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構成犯罪,

將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 定性為買賣身份證件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

此外, 法官還特別提醒, 不管出於什麼目的, 不管是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 只要偽造或辦理一份虛假證件便構成犯罪, 千萬不要存有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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