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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多一句話程式師丟了新工作,你會怎麼辦,證明該如何開?

近日, 成都某公司HR因程式師離職時未完結專案及未做工作交接, 在離職證明上加了一句“在某專案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 新公司看到離職證明後, 表示不敢接收該程式師。 小夥因此丟了工作, 到原單位進行理論。

HR在離職證明上加這句話, 或許確實是如實陳述, 但意思大家都懂——你不好好配合, 我得給你使個絆子, 在你的離職證明上留下“污點”。

新公司不敢要, 自然是擔心江山易改, 本性難移。 萬一進來工作, 將來有個小情緒就撂挑子, 可是件麻煩事。 做IT的都知道, 軟體產品不交接好, 後面人接手半吊子工程是很棘手的。

朋友給推薦了份好工作, 離開熟悉的環境還有點不舍

報導中說, 公司通知程式師交接工作, 但程式師認為自己已經提交了離職申請, 目前是待離人員, 不交接工作。 不交接工作相比專案未完成, 恐怕才是真正的導火索。

程式師有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合同期內, 要提前1個月提交離職申請, 並按約定做好工作交接。 在合同正式解除前, 程式師依然是公司員工, 有義務完成公司合理的工作要求。

員工不按約定辦理離職工作交接, 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公司可以主張賠償。 公司可以將這條按法定程式彙編進公司規章制度中, 並明確不按約定交接工作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

以和為貴, 好聚好散

作為HR同行, 我能理解這位HR當時的心情, 但採取的行動不夠理智。 如果程式師拒絕辦理離職交接, 因此造成項目延期, 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可以提請仲裁, 要求程式師承擔賠償責任。 而HR負氣的做法, 就有點以暴制暴的感覺了。

員工離職的原因多種多樣, 特別是專業性較強崗位員工離職, 或多或少會對工作造成影響。 但現行法規的思想是勞動者擇業自由, 企業只能通過協商讓員工在專案結題後再離職。 如果協商不成, 只能坦然面對。

員工按程式提出離職並按約定做好工作交接後, 大家好聚好散,

公司也沒必要刻意踩他一腳。 作為企業, 在有能力的情況下, 應為員工提供有競爭力的薪酬及良好的軟硬體環境, 這是留人的主要手段。 人往高處走, 水往低處流, 誰不想過得更好呢。

錢給多點, 軟硬體環境建設好點

因企業在員工離職證明上寫負面資訊,

給員工造成困擾的情況這不是第一例。 企業到底能不能在離職證明上如實添加負面資訊, 業界觀點不一。 有的認為法規沒有明令禁止, 只要不是杜撰的, 企業可以如實填寫;有的認為這不符合《就業促進法》中明確的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權利。 實踐中, 認同後者觀點的居多。

以往有過類似案例, 後經勞動爭議調解, 單位最終刪除了離職證明中的負面資訊。 員工在離職時如果遇到類似情況, 首先應檢查自己是否履行了應盡義務。 如果自己該做的都做了, 單位仍堅持不刪負面資訊, 可以走調解、仲裁程式。

作為員工, 也不要覺得企業不能在離職證明上寫負面資訊就肆無忌憚。 正規點的企業, 在員工入職時還有背景調查。 一般會在入職登記表上讓員工簽署同意接受背景調查,調查物件中上一個東家一般少不了。法規可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在配合背景調查過程中,不能如實回饋員工過往工作表現。

世界說小不小,說大不大,沒准哪天又見面

因單位不能錄用尚與其它單位存續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所以入職時會要求提供離職證明。非因個人原因離職的,申領失業保險金時也要提供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叫什麼不重要,大多數直接叫離職證明,也有的是以通知、決定形式出具的。

不管什麼形式,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離職證明中應至少包含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這四條資訊。下圖是一般情況下離職證明的樣本,供大家參考。

不領失業保險金的離職證明樣件

以下離職證明樣本中的內容比上面一份要多一些,這份證明是用來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文本格式一般沒有統一要求,但需要按社保經辦部門規定增加一些內容,各地可能有所差異。通常會要求寫明員工戶籍位址、社保卡編碼及聯繫方式。

員工自願主動離職,不能領失業保險金,因此證明中要體現員工被動離職的意思。具體寫什麼原因,可以徵求員工本人意見。符合條件的才能出具這樣的證明,否則可能涉嫌騙領失業保險金,單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甚至本來是員工主動離職的,你出於好心出具了虛假證明,到時他可能反過來主張補償金或賠償金,現實中有過這樣的案例。

領失業保險金的離職證明樣件

離職證明正文最後,最好加上免責及有無競業限制說明。有競業限制的,就寫明期限和範圍。一是提醒員工本人,二是提醒下家單位。這不算是負面資訊,加上去沒有問題。離職證明落款有的公司是行政部或人力資源部,公司之間一般也認可。但正規的做法應以公司名義出具,並加蓋公司公章,特別是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

最後,落款的日期要寫準確,精確到日。如果2017年10月16日離職,出具的離職證明上落款日期只寫2017年10月,那萬一員工在10月20日出個事故,是有可能將原單位牽扯進糾紛的。

一般會在入職登記表上讓員工簽署同意接受背景調查,調查物件中上一個東家一般少不了。法規可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在配合背景調查過程中,不能如實回饋員工過往工作表現。

世界說小不小,說大不大,沒准哪天又見面

因單位不能錄用尚與其它單位存續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所以入職時會要求提供離職證明。非因個人原因離職的,申領失業保險金時也要提供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叫什麼不重要,大多數直接叫離職證明,也有的是以通知、決定形式出具的。

不管什麼形式,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離職證明中應至少包含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這四條資訊。下圖是一般情況下離職證明的樣本,供大家參考。

不領失業保險金的離職證明樣件

以下離職證明樣本中的內容比上面一份要多一些,這份證明是用來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文本格式一般沒有統一要求,但需要按社保經辦部門規定增加一些內容,各地可能有所差異。通常會要求寫明員工戶籍位址、社保卡編碼及聯繫方式。

員工自願主動離職,不能領失業保險金,因此證明中要體現員工被動離職的意思。具體寫什麼原因,可以徵求員工本人意見。符合條件的才能出具這樣的證明,否則可能涉嫌騙領失業保險金,單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甚至本來是員工主動離職的,你出於好心出具了虛假證明,到時他可能反過來主張補償金或賠償金,現實中有過這樣的案例。

領失業保險金的離職證明樣件

離職證明正文最後,最好加上免責及有無競業限制說明。有競業限制的,就寫明期限和範圍。一是提醒員工本人,二是提醒下家單位。這不算是負面資訊,加上去沒有問題。離職證明落款有的公司是行政部或人力資源部,公司之間一般也認可。但正規的做法應以公司名義出具,並加蓋公司公章,特別是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

最後,落款的日期要寫準確,精確到日。如果2017年10月16日離職,出具的離職證明上落款日期只寫2017年10月,那萬一員工在10月20日出個事故,是有可能將原單位牽扯進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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