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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後 司馬光終於殺掉了那個女孩

《宋史·刑法志》中記錄了一件很普通但卻震動朝野的案件, 這個案件就是“阿雲之獄”。 為此案件, 司馬光耿耿於懷17年。

司馬光

北宋熙甯元年(西元1068年)正月,

十三歲的登州農家少女阿雲, 父母雙亡, 家境貧寒, 阿雲的叔父不顧阿雲母喪未滿, 強行將阿雲許配給了一名叫韋大的老光棍。 韋大相貌醜陋, 一貧如洗, 年齡也很大, 阿雲不滿, 但拗不過叔父, 更何況婚期已定, 由不得她。 為了擺脫這樁婚姻, 阿雲單打算趁韋大睡覺時殺死他, 卻未能成功, 差點喪命的韋大, 事後直接報了官。

知縣接到報案, 立即開始偵查, 最終把目標嫌疑人定在了未婚妻阿雲的身上。 知縣捉來阿雲開堂審理。 阿雲也不抵賴, 直接將事實說清楚。 按照我們今天的法律, 阿雲的行為算是殺人未遂, 判處有期徒刑, 然而當時的知縣是以謀殺親夫的罪名直接判處阿雲死刑。 按照大宋法律, 地方案件凡是判處死刑的都要逐級上報最後至中央,

由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覆核決定後, 才能執行判決。 案子上報到登州知府許遵, 許遵認為阿雲與韋大的婚姻無效, 阿雲有罪, 但罪不至死。 而且在此案發生之前, 宋神宗曾下詔說:凡是謀殺未遂致受害人受傷, 經司法審問後, 犯人如實供認犯罪情節的, 以自首對待, 依照謀殺罪減刑二等論處。 按照皇帝詔書, 阿雲理應被判處有期徒刑。 然而沒想到, 皇帝的詔書在刑部不管用, 許遵將案件上傳到刑部後, 刑部的判決是仍是死刑。 戲劇性的是, 不久後許遵調任大理寺最高長官大理寺卿, 掌握了案件的主動權, 阿雲改判為有期徒刑。

宋朝女子

原本以為案件到這就結束了,

然而專門負責政府官員違法違紀的禦史台又來摻一腳。 禦史台認為大理寺卿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 上書彈劾許遵。 此事本來只是一件普通案件, 卻發展到驚動皇帝, 震動朝野的地步。 宋神宗見案子一直爭論不休, 甚至還牽扯到官員違紀問題上來, 無奈之下直接把案件發往翰林院, 由翰林院來裁決, 於是就有了所謂的“律赦之爭”。

當時司馬光和王安石是翰林院最有名望的學士, 但兩個人的政治觀截然不同。 對於阿雲這個案件, 司馬光的意見是, 阿雲謀殺傷人, 應當按照律法處以死刑。 王安石的意見是阿雲有自首情節, 罪不至死, 而且按照皇帝曾經頒佈的詔令, 還可以減刑。 司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決, 王安石支持許遵的有期徒刑判決。

朝廷官員就此案分成兩派, 一直爭論不休。 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到底按照法律還是皇帝詔書來判決。

王安石

雖然是在爭論案件的判決結果, 然司馬光和王安石的真正意圖不止於此。 當時王安石正在鼓吹變法, 司馬光是反對派。

如果阿雲能獲得有期徒刑, 就意味著皇權淩駕於法律之上, 皇帝可以隨意更改法律, 而變法派也就能在朝堂上獲得上風。 最終宋神宗直接下令免除阿雲的死刑, 改判有期徒刑, 這也意味著神宗支援變法。 之後司馬光也因為不能阻止變法而自請辭官, 歸隱洛陽編纂《資治通鑒》, 不談國事。

沒過多久, 朝廷大赦天下, 阿雲被釋放回家, 重新嫁人生子, 案子似乎真的結束了。 只是天有不測風雲, 人有旦夕禍福。 西元1085年, 宋神宗去世, 宋哲宗繼位, 垂簾聽政的太皇太后高氏反對新法, 重新啟用司馬光為宰相, 盡廢新法。 司馬光上任後, 為了進一步打擊變法派, 重新審理了“阿雲之獄”,最終以謀殺親夫的罪名將阿雲逮捕並斬首示眾。 時隔17年,司馬光終於贏回當年的爭論結果,判處阿雲死刑。

(全文完)

時隔17年,司馬光終於贏回當年的爭論結果,判處阿雲死刑。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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