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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72名駕駛員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小知識:吊銷駕駛證的相關法律條文

1、交通肇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再次飲酒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處十日以下拘留, 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注:特別是“再次飲酒”即平時大家講的“二次酒駕”, 所謂“二次酒駕”就是已經有過一次酒駕記錄,

再次飲酒後被交警查處的, 就定為“二次酒駕”。

3、醉酒駕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酒駕營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處十五日拘留, 並處五千元罰款,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醉駕營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 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6、駕駛拼裝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對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 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7、駕駛報廢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對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 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8、超速行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9、交無證人駕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規定: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蘭州公安交警提示您, 飲酒後易困倦, 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 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刹車及方向盤和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同時, 對危險隱患難以發現, 易發生事故。

在親朋好友外出開車聚會時, 如果您飲酒了, 請聯繫代駕、家人或者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 酒後駕駛車輛上路, 握住方向盤, 就會將您推向危險邊緣, 危及您的前途和生命, 請您牢記開車莫飲酒, 飲酒莫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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