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女士乘坐某機場巴士公司巴士行駛至回龍觀西大街時, 巴士突然緊急刹車, 造成邢女士摔倒並臀部著地。 經診斷, 邢女士椎體骨折、椎體硬膜外少量出血等。 邢女士遂將某機場巴士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31萬餘元。 11月6日下午, 該案在北京市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
原告: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巴士行駛至回龍觀西大街時, 其身旁乘客準備下車, 故其起身讓座。 但在邢女士欲坐回座位時, 較快行駛中的巴士突然緊急刹車, 造成邢女士摔倒並臀部著地。
原告方認為,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乘坐民航機場巴士公司車輛, 雙方形成公路旅客客運合同, 其因車輛急刹車受傷, 應由某機場巴士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 邢女士將其訴至法院, 要求判令某機場巴士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傷殘賠償金等, 合計312399.76元。 此外, 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3150元也由其承擔。
庭審現場, 邢女士方還稱:邢女士已年過50歲, 癒合較慢, 骨折處依然不能支撐正常的彎腰、扭腰、剪腳趾甲等活動,
被告:在合理的範圍內承擔相應費用補償
被告方則請求法院駁回邢女士不合理費用的主張, 認為當天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車輛執行首都機場至上地運營任務時, 由於前方有情況, 採取制動措施, 而刹車慣性導致車內乘客邢女士摔倒。 此外, 原告住院期間所產生護理費4800元未見有護理合同及支出的標準, 其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5400元已超過北京市標準, 營養費5400元未見有支出詳細情況等等。
被告方表示, 對於邢女士在乘坐其公司的車輛造成的傷害代表公司致歉,
據瞭解, 邢女士之前就傷殘等級、護理期和營養期申請鑒定, 現已鑒定完畢, 雙方均已收到報告。 在庭審現場, 邢女士方要求按照傷殘等級9級計算。 而被告方則認為事故是2016年9月發生, 應該按照當時的標準執行。
法官問雙方是否同意協商解決, 刑女士方認為要按照其訴訟請求, 被告方則要求傷殘賠償金按照十級計算。 邢女士方表示不同意, 堅持要求按照九級傷殘計算。
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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