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日前, 在明所2017年第13期疑難案件研討中, 梁紅麗律師講述了她所代理的一起西部某省的違法強佔土地案件。 其中所涉的法律與現實問題,
2016年8月, 鎮政府下達了《限期拆除決定書》, 認定涉案建築均系違法建築, 後又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 並很快在鎮長的帶領下實施了強拆。 此後, 鎮政府竟強佔該停車場, 並在隨後的兩個月內陸續栽種了大量樹苗, 自此這20畝土地被侵佔。 楊某與鎮政府就此事多次進行協商, 因為仍存在一定差距, 問題暫時擱置。
那麼, 這樣的案件究竟反映出怎樣的問題呢?對此,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紀召兵給出了十分獨特的視角:本案的當事人一定是老實、本分的農民, 缺乏足夠的維權動力與決心。 從案件中不難看出, 鎮政府強佔土地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即便涉案土地當初的“買賣”行為不合法,
具體而言, 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在接辦案件時, 都會對被徵收人進行如下的“培訓”, 以促使其更好的適應徵收維權中的各種突發嚴峻情況, 更好的實現依法維權的最終目標:
其一, 告誡被徵收人要勇於依法維權, 不要對違法行為表現出畏懼的態度。 善於維權的前提,
其二, 關鍵時刻要敢於露面, 站出來表明自己的維權決心和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 那麼會對違法的一方產生重要的心理影響。 有的被徵收人在面對逼遷、騷擾時膽小畏懼, 不敢露面, 總是躲在屋子裡打電話, 甚至要等到不明身份人員走後才敢報警, 這完全沒有必要。 事實上, 上門騷擾人員的行為是赤裸裸的違法, 他們的心裡也是極度緊張和憂慮的。 被徵收人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站出來喝止其違法行為,
其三, 要拿自己的事情當事兒, 始終保持足夠的積極性。 實踐中有的被徵收人自己的事情自己不夠上心, 在聘請轉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後又“大撒把”的傾向。 對於律師提出的配合要求, 不是工作忙沒時間就是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脫、拒絕, 進而造成時間的白白耽誤和浪費。 積極與消極, 其結果是完全不同的, 須知, 徵收方從來都是很積極的。
其四, 必要時腦筋要足夠靈活。 譬如針對徵收中的特定時期、階段, 要有意識的採取相應的維權行動, 改變維權動作的頻率和力度。 這裡面有很多“只可意會, 不可言傳”的學問, 需要廣大被徵收人在實踐中不斷領悟、摸索。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