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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釀苦果,妻子難維權

引言:社會生活中, 傷害事故頻繁發生, 事故形式多種多樣, 有是是工作中受到傷害所致, 有的是他人侵權所致, 有的是自己違法所致。 工作中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 能夠得到賠償, 他人侵權的, 法律會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自己違法導致的傷害, 只能自己承擔責任。 我們應該珍愛生命, 不能自釀苦果, 最終害了自己, 害了家人。

觀眾朋友們大家好:

就這樣王鐵柱得到歐陽貴友的指令後, 第二天就開上自家的農用車拉上發電設備來到施工工地為利豐公司發電。

王鐵柱這個人呢, 平時喜歡喝點小酒, 每次吃飯是無酒不歡。

雖然經常開車拉著發電設備到處給人發電, 但每天都是忍不住要喝一點。 王鐵柱的妻子及其他朋友也經常告誡他, 開車不要喝酒, 王鐵柱是嘴上答應, 可一到吃飯時間, 不喝上兩口, 就是渾身不舒服。 由於給利豐公司發電這些天都是在野外作業----“天高皇帝遠”, 王鐵柱更是沒少喝。

半個月後, 利豐建築公司的工程施工完畢。 完畢的當天中午, 利豐公司的董事長歐陽貴友讓人在施工現場為王鐵柱結清了發電費用。

王鐵柱拿上發電酬金, 拉上發電設備高高興興開車回家, 路上在一家小飯店吃了點飯, 吃飯時酒癮還是忍不住, 又喝了四兩白酒。 就是因為這點小白酒發生了悲劇-----要了王鐵柱的命。 在王鐵柱吃完飯回家的路上,

不知是因為賺了錢, 還是酒精的作用, 王鐵柱開車時特別興奮, 車開得飛快, 在轉彎時農用車撞在路邊的護欄上, 王鐵柱當場死亡。 據勘查現場交警判斷, 出事時王鐵柱的車速足足有120邁。 經檢測王鐵柱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90毫克, 屬於醉酒駕車, 經克旗交通警察大隊認定, 王鐵柱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王鐵柱妻子何淑芬聽到此消息, 如五雷轟頂, 王鐵柱是家裡唯一“頂樑柱”, 家裡有未年的孩子, 還有臥病在床的老母, 王鐵柱的過世, 在何淑芬看來就是天塌了。 好在王鐵柱的鄰居是利豐建築安裝公司的董事長歐陽貴友, 王鐵柱的一切後事, 均是歐陽貴友一手操辦, 料理喪事的一切費用都是歐陽貴友個人承擔的。

事後, 何淑芬的親戚七嘴八舌對何淑芬講, 可以和利豐建築公司打官司, 是利豐建築公司“雇”的王鐵柱幹活, 利豐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否則, 歐陽貴友也不會出錢安葬王鐵柱。 王鐵柱妻子何淑芬聽親戚們這麼一說, 也覺得有道理, 就徑直找到歐陽貴友要求其公司對她家進行賠償。 歐陽貴友聽完何淑芬的來意後, 感覺王鐵柱一家的確可憐, 找來公司其他股東商議後決定補償給王鐵柱的妻子何淑芬五萬元錢。 何淑芬及其親屬們聽到這個消息, 更加確信利豐建築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認為利豐建築公司給五萬元太少, 應當賠償五十萬元。 歐陽貴友一聽這個消息便對何淑芬說利豐公司不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只是感覺其家貧困, 從人道上給些補償。

何淑芬對歐陽貴友的說法不服, 便找來法律書籍, 認真閱讀, 通過學習這些書籍, 何淑芬認為王鐵柱的死亡應當屬於工傷, 便到克旗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 克旗人社局審查後告之何淑芬, 想要認定工傷得先確定王鐵柱與利豐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也就是說存在勞動關係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 因為王鐵柱和利豐建築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應當到克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定勞動關係, 否則無法認定工傷。

這樣何淑芬便以利豐建築公司為被申請人, 向克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請求確認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

克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後認為:

王鐵柱以自己的發電設備為利豐建築公司提供電源, 利豐公司為其支付了報酬, 雖然雙方沒有書面合同, 但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法】規定的承攬合同關係, 因此王鐵柱生前並未與利豐建築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克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王鐵柱生前與利豐建築安裝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

確認不了勞動關係, 就無法認定工傷, 無法認定工傷, 何淑芬就無法得到賠償。

克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這份裁決書中出現兩個法律概念, 即勞動合同關係與承攬合同關係。

那麼什麼是“勞動合同關係”?什麼是“承攬合同關係”呢?其實這兩種法律關係分屬不同的法律部門, “勞動合同關係”受勞動法調整,“承攬合同關係”受民法調整。

勞動關係是一種權利與義務關係,是指用人單位為生產經營目的招聘符合要求的勞動者成為員工,而勞動者在其依法管理下付出勞動並收取報酬。勞動關係所體現的權利與義務是一個統一體,不能分開討論;二者相互依存,且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後,有義務付出勞動,為單位的生產作出貢獻;而用人單位亦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報酬以及其他物質、精神等方面的工作條件。

承攬合同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承攬關係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係。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之所以選定承攬人來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對承攬人進行瞭解之後產生信任而決定的。因此,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勞力為定作方完成工作,並承擔工作不能完成的風險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王鐵柱是承攬人,利豐公司是定作人,王鐵柱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為利豐公司提供電源,是一種獨立的工作,不受利豐建築公司的管理,王鐵柱向利豐公司交付的是工作成果,也就是說只要王鐵柱發出電供給利豐公司就可以,因此說,王鐵柱和利豐公司之間雖然沒有書面合同約定,但他們之間的是一種承攬合同關係,而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那麼王鐵柱的傷害就不能認定工傷,勞動關係的存在是認定工傷的前提。那麼王鐵柱與利豐公司形成“承攬合同關係”,何淑芬基於承攬合同關係能得到賠償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一個關鍵問題是,王鐵柱不是在完成承攬工作中死亡,而是在自己回家的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因此利豐公司作為定作人不可能承擔責任。

最終在克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利豐公司還是拿出五萬元補償給何淑芬來了結此案。當然,利豐公司的補償完全是出於道德層面的,並沒有法律上的賠償責任。

本案的兩點啟示:一、遇到法律問題及時尋求專業的法律人士幫助,不要以我們平時的眼光去看待法律問題,正確區分各種法律關係,避免我們走彎路,浪費司法資源。

二、開車別喝酒,喝酒別開車,本案中的王鐵柱就是一個鮮活的例子,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即使王鐵柱與利豐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王鐵柱醉酒駕駛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工傷,家人也不能得到賠償。

謝謝收看,再見!

“勞動合同關係”受勞動法調整,“承攬合同關係”受民法調整。

勞動關係是一種權利與義務關係,是指用人單位為生產經營目的招聘符合要求的勞動者成為員工,而勞動者在其依法管理下付出勞動並收取報酬。勞動關係所體現的權利與義務是一個統一體,不能分開討論;二者相互依存,且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後,有義務付出勞動,為單位的生產作出貢獻;而用人單位亦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報酬以及其他物質、精神等方面的工作條件。

承攬合同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承攬關係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係。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之所以選定承攬人來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對承攬人進行瞭解之後產生信任而決定的。因此,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勞力為定作方完成工作,並承擔工作不能完成的風險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王鐵柱是承攬人,利豐公司是定作人,王鐵柱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為利豐公司提供電源,是一種獨立的工作,不受利豐建築公司的管理,王鐵柱向利豐公司交付的是工作成果,也就是說只要王鐵柱發出電供給利豐公司就可以,因此說,王鐵柱和利豐公司之間雖然沒有書面合同約定,但他們之間的是一種承攬合同關係,而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那麼王鐵柱的傷害就不能認定工傷,勞動關係的存在是認定工傷的前提。那麼王鐵柱與利豐公司形成“承攬合同關係”,何淑芬基於承攬合同關係能得到賠償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一個關鍵問題是,王鐵柱不是在完成承攬工作中死亡,而是在自己回家的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因此利豐公司作為定作人不可能承擔責任。

最終在克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利豐公司還是拿出五萬元補償給何淑芬來了結此案。當然,利豐公司的補償完全是出於道德層面的,並沒有法律上的賠償責任。

本案的兩點啟示:一、遇到法律問題及時尋求專業的法律人士幫助,不要以我們平時的眼光去看待法律問題,正確區分各種法律關係,避免我們走彎路,浪費司法資源。

二、開車別喝酒,喝酒別開車,本案中的王鐵柱就是一個鮮活的例子,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即使王鐵柱與利豐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王鐵柱醉酒駕駛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工傷,家人也不能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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