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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機動車駕駛人註銷最高准駕車型或實習准駕車型告知

駕駛人朋友們: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七十八條和七十九條規定, AB類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 承擔同等以上責任, 未構成犯罪;一個記分週期內記滿12分;連續三個記分週期不參加審驗的;實習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記滿12分或延長實習期內記滿6分但未達到12分的, 需要登出最高准駕車型或實習車型。 您們的駕駛證已符合上述條件, 請到車管所辦理滿分學習、註銷最高准駕車型或註銷實習期准駕車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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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曹 欣

編輯:趙烜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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