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駱一帆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落地後, 新能源積分清算時間延期至2019年, 這讓不少車企松了口氣。 但值得注意的是,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方面的要求並未改變。
11月3日, 《關於2016年度、2017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發佈, 明確了在燃料消耗量上不達標乘用車企的懲罰措施。
《通知》要求, 對乘用車企業2016年、2017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正式開始, 未達標企業, 其燃料消耗量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以下簡稱《指標》)的新產品將無法進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在新能源積分方面, 《通知》要求, 新能源正積分不僅可抵償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 還可在企業間進行交易。 “這意味著, 新能源積分效應已經開始顯現。
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從2016年開始清算
據瞭解, 9月公佈的《辦法》並未強調清算車企去年的平均燃料消耗量, 這讓不少車企的注意力都放在了新能源積分的應對上。
事實上, 《辦法》雖未強調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清算時間, 但此前的徵求意見稿提到了對乘用車企平均燃料消耗量的2016年考核。 而《通知》則進一步明確了乘用車企2016年和2017年的平均燃料消耗量都需要進行核算。
根據《通知》, 在核算後, 平均燃料消耗量為負積分的乘用車企業, 需通過新能源積分、不同年份積分結轉、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等方式進行抵償歸零。 如未能抵償歸零, 該車企應向工信部提交其乘用車生產或進口調整計畫,
《通知》還指出, 在負積分抵償歸零前, 該企業達不到《指標》的新產品, 不予列入《公告》中。
為何新能源積分延期一年考核而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卻要從去年開始清算?對此, 崔東樹向NBD汽車表示,
早在2013年, 工信部就對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有要求, 後陸續發佈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等一列政策檔, 而此次《通知》的發佈, 強調了懲罰方式, 是對之前政策的完善。
崔東樹進一步指出, 因為是實施初期, 政策會有所放鬆, 例如允許車企將2013~2016年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至2016、2017年度使用。
新能源積分作用凸顯
除平均燃料消耗量外, 《通知》還對新能源積分做出相應要求。
根據《通知》, 乘用車企業2016、2017兩年的新能源正積分可用以抵償企業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 其中2017年的新能源正積分可結轉至2016年進行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 由於新能源積分是從2019才正式開始考核, 所以乘用車企業2016、2017年能獲得相對更多的新能源正積分。
根據《通知》要求,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為企業該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達標值之差, 因為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不對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進行考核, 所以達標值按照零計算。
這意味著, 2016、2017年, 企業生產多少新能源車, 就能獲得多少相應的新能源正積分, 並不與達標值對比, 為“純”新能源積分。 崔東樹認為, 這是對發展新能源汽車較快的車企進行了鼓勵支持, 將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