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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罪可免,活罪難逃:流刑真能救你一命嗎?

你以為真有“身負死罪卻不用死, 還能公費去旅遊”這種好事?

律法檔案丨第66輯

死罪可免, 活罪難逃:流刑真能救你一命嗎?

(文 / 曼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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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多年前那部紅遍大江南北的《還珠格格》, 尤其是小燕子他們幫助香妃娘娘逃跑、被盛怒之下的皇阿瑪處刑的情節, 讓當年的小編被感動得不要不要的, 邊看劇邊為他們的命運而揪心。

(當然現在看來他們一群人就是no zuo no die, 竟然在皇阿瑪頭上種下了一片草原, 砍頭都是輕的了╮(╯▽╰)╭)

記得當時皇阿瑪判了兩個格格斬首, 爾康坐牢, 而金鎖則是被處以流刑、發配蒙古。

斬首和坐牢都好理解, 可是金鎖被處以的流刑是什麼鬼?當然從皇阿瑪當時的怒氣值來看, 流刑應該也是很重的刑罰, 可還是那個問題, 究竟什麼是流刑呢?

所謂“流刑”, 是指將犯人放逐到邊遠地區進行懲罰的一種刑罰。 關於流刑的記載, 最早可追溯至《尚書·堯典》:“象以典刑, 流宥(yòu)五刑”(流放是對那些本應被處五刑的人的一種寬恕)。 一般認為流刑在清末沈家本制定的《大清現行刑律》中被廢除。 因而流刑可說是一種歷史悠久、歷經千年的刑罰。

所以, 接下來請各位讀者坐穩了, 讓我們一起穿越千年,

探索流刑的變遷。

流刑的歷史變遷

要說清楚流刑的變遷, 我們首先要瞭解古代的刑罰制度——五刑, 五刑分為兩類, 其一是奴隸制五刑:墨(在額頭上刺字)、劓(yì, 割去鼻子)、刖(yuè, 砍去手足)、宮(破壞生殖器)、大辟(pì, 死刑);其二則是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從五刑制度來看,

流刑的發展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先秦—魏晉南北朝:非法定刑

這段時期內, 流刑在實踐上被廣泛應用, 但並沒有被列入國家正式刑罰制度——五刑, 而是統治者對犯人的一種寬恕, 即本該被判處五刑的犯人因統治者“不忍刑殺, 流之遠方”(不忍用刑處死犯人, 將他流放到偏遠地區去)。

但在此期間, 流刑並不被稱之為流刑。

比如《左傳》中有記載:“鄭人討幽公之亂, 斫(zhuó)子家之棺, 而逐其族”, 這裡的“逐其族”指的就是將犯上作亂的子家(沒錯!子家是個人名)的族人流放遠方。 而秦朝則有一種叫做“遷刑”的刑罰, 據雲夢秦簡記載, 秦之遷刑多適用於一些輕微犯罪, 比如盜竊少量財物等。

2.北齊—隋唐:法定刑

魏晉南北朝是一個“你方唱罷我登場”的時期。

雖然流刑被列入封建制五刑的具體時間已不可考, 但根據《隋書·刑法志》記載:“北齊刑制五:死、流、刑(徒)、鞭、杖”, 卻是很明確地告訴了我們至少在北齊時, 流刑已被納入封建制五刑, 且屬於僅次於死刑的重刑。

之後的隋、唐承前制, 進一步發展、完善了流刑。

3.宋—清:新流刑

自宋朝起, 流刑的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

如果說之前的流刑只是將犯人發配遠方, 至多如唐朝附加強制勞役, 宋朝及以後的朝代將許多其他的刑罰手段融入流刑, 新設了諸如刺配(宋)、口外為民(明)、發遣(清)等所謂“新流刑”。

流刑的適用物件

因為歷朝歷代對於流刑的定位不同,其針對的犯罪也有比較大的區別。但基本而言,流刑處罰的犯罪隨著朝代更迭,也由輕到重。

一般針對兩類人:

1、實犯(本人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

2、緣坐(被株連):因謀反、謀逆、言論等政治犯罪而遭到株連。一般此類犯罪主犯本人會被判處淩遲、斬首等死刑,受到流放的多是其家族親眷。

比如《資治通鑒》有載:冬,十月,己酉,下詔稱:“王皇后、蕭淑妃謀行鴆毒,廢為庶人,母及兄弟,並除名,流嶺南”(王皇后、蕭淑妃被廢為庶人,母族流放嶺南。)。

據野史記載:武則天為了爭奪皇后之位,不惜親手殺了自己的女兒嫁禍王皇后並且連帶牽連了蕭淑妃。最終,武則天成功地除掉了王皇后和蕭淑妃兩枚絆腳石,登臨後位,母儀天下(當然後來還君臨天下了)。

常見的流放地

羅浮山下四時春,盧橘楊梅次第新。

日啖荔枝三百顆,不辭長作嶺南人。

——《食荔枝二首·之二》 蘇軾

嶺南(今廣東、廣西及海南全境)在我國古代地處邊境,多煙瘴,自然環境極其惡劣,因此被統治者視為流放的絕佳地點,唐、宋時期不乏文人名士被流放嶺南,比如上面那首詩的作者蘇軾就曾被流放嶺南(蘇軾被流放的其實是海南島,但屬於嶺南的管轄範圍)。那麼,歷代統治者對於流放地的選擇是否遵循了某些原則呢?

一般而言,選擇流放地比較重要的原則就是環境惡劣、遠離中原和犯人故鄉、當地經濟必須落後。這個肯定啊,總不能邊疆百姓流放,為了滿足距離要求,給流放到江南咯╮(╯▽╰)╭

所以,落實到操作層面的話,主要有兩種選擇方法:一是以距離計算;二是選擇幾個相對固定的地方作為流放地。

1.以距離計算流放地

如《北周律》中規定:“流刑五:流衛服,去皇畿(jī)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流荒服,……;流鎮服,……;流番服,……”,每等流放距離遞增500裡。

根據《北周律》規定,假如以我國目前的疆域範圍和首都北京來計算的話,比如說某甲被判處“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按照1裡約等於0.5公里計算的話,某甲比較有可能去的便是雲南、貴州、廣東等地,另外再結合某甲的家鄉位置最終確定其流放地。

2.相對固定的地方

對固定流放地的選擇因歷朝歷代疆域範圍、政治考量不同而略有區別,但總體而言多是西南煙瘴崇山、東北苦寒極邊,或是新疆、蒙古等邊關所在,概括起來就是:地處偏遠,環境惡劣,生活艱苦,遠離故鄉。

流放的執行

流放不是遊山玩水,加之古代相對落後的交通能力,被流放的犯人在流放路上經歷的簡直是……

小編查找的史書沒有明確說明犯人是如何抵達流放地的,但根據現有記載,小編推測被流放的犯人應該是一步一步走到流放地的(比徒步慘多了,有的犯人還要加戴刑具,而且還很有可能受了鞭刑、杖刑再上路)。

比如《清朝文獻通考》中載:“凡起解流遣限期,……軍流人犯……,該犯限日行五十裡,若三千里限二月;……。”說的就是:軍流人犯每日行進50裡(約25公里),流3000裡(約1500公里),限期2個月到達。從每日行進路程和路途合計時間來看,也比較符合一般人步行的速度。

經歷了長途跋涉,一路吃苦受累,好不容易來到流放地的犯人,面對的又是怎樣的生活呢?

早期被流放的犯人只要沒有從流放地逃跑,便不會有官府來強制安排其生活。說到這個,也許有讀者會說:“聽起來只是換了個環境生活,也不算太糟嘛。”

小編起先也是這樣認為的,可是隨著對史料的挖掘,小編感覺自己受到了一萬點暴擊——流放的日子就不是人過的啊!

依然是我們的蘇門三傑蘇軾同學,他的一生都在被流放,最後被流放到了儋(dān)州(今海南),那個時候的海南不像今天的海南風景秀麗、生活安逸、天涯海角;那個時候的海南是不折不扣的窮鄉僻壤,因為孤懸海外,一刮颱風連基本生活物資也很難得到保障。

就是蘇軾這樣的一位大文豪,到海南的時候連住的地方都沒有,最後只能在大樹底下刨個坑;沒有吃的、用的,根本不敢奢望“食有肉”,只能依靠來看他的朋友幫他運一點基本的、像鹽一類的物資。

“新流刑”的出現使得犯人的生活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當然是變得更糟了= =!)。

以金鎖身處的清朝為例,由於清朝統治者老家在關外,那裡還是奴隸社會,存在蓄奴之風。因而清朝統治者在入關以後將蓄奴與刑罰制度相結合,形成了具有奴隸制特色的“發遣”制。

所謂“發遣”,就是將犯人(及其家屬)發配到邊遠極苦之地當差為奴,比如大家可能聽過的“發與披甲人為奴”就屬於“發遣”的一種形式。這樣看來,“發遣”制的嚴酷性不言而喻,各位讀者想啊:被處以“發遣”的多是因為政治、言論犯罪而被株連的,原來都是大家小姐公子、老爺夫人的,突然被打入社會最底層成為奴隸,從此挨打受辱、當差服役,再加上不習慣流放地的氣候(甯古塔那旮遝在東北,冬天可冷了),“發遣”對犯人身體和精神的摧殘可想而知。

最後一個問題:在現代社會,遠離家鄉去外地學習、工作甚至落地生根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為什麼在古代流刑會成為僅次於死刑的重刑呢?

這個就要從古人的思想觀念說起了,眾所周知,我國古代是小農經濟,人們普遍安土重遷,大部分人可能一輩子都不會離開自己生活的村子去往外地。而流刑則是讓犯人遠離故土,去往一個完全陌生的地方,再加上發配地一般自然環境極其惡劣。犯人到達當地後又大多要承擔繁重的勞役,更重要的是大多數情況下犯人終其一生也再無返鄉的可能,這對於看重落葉歸根的古人而言,無異於重大的打擊(湘西趕屍的出現也就是因為客死他鄉的貧民希望落葉歸根,埋骨桑梓)。

今天對流刑的介紹就到這裡,各位讀者有什麼想看的,歡迎在後臺留言啊,也許你的留言很快就能成為下一期的稿子,出現在小站呢!

◆ ◆ ◆

參考資料來源

[1]劉興光,《清代流刑制度及其適用》

[2]範蓉,《中國古代流刑的演變及其原因分析》

[3]360doc圖書館,《解析中國古代四大流放地》、《古老的刑罰——流放制度考(下)》

[4]高曉松,《魚羊野史》,蘇軾部分

[5]司馬光,《資治通鑒》,卷二百,唐紀十六

[6]上海大學法學院,《大清律例》

主稿:曼春;校對:等等;題圖:遺夏喵;排版:夏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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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的適用物件

因為歷朝歷代對於流刑的定位不同,其針對的犯罪也有比較大的區別。但基本而言,流刑處罰的犯罪隨著朝代更迭,也由輕到重。

一般針對兩類人:

1、實犯(本人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

2、緣坐(被株連):因謀反、謀逆、言論等政治犯罪而遭到株連。一般此類犯罪主犯本人會被判處淩遲、斬首等死刑,受到流放的多是其家族親眷。

比如《資治通鑒》有載:冬,十月,己酉,下詔稱:“王皇后、蕭淑妃謀行鴆毒,廢為庶人,母及兄弟,並除名,流嶺南”(王皇后、蕭淑妃被廢為庶人,母族流放嶺南。)。

據野史記載:武則天為了爭奪皇后之位,不惜親手殺了自己的女兒嫁禍王皇后並且連帶牽連了蕭淑妃。最終,武則天成功地除掉了王皇后和蕭淑妃兩枚絆腳石,登臨後位,母儀天下(當然後來還君臨天下了)。

常見的流放地

羅浮山下四時春,盧橘楊梅次第新。

日啖荔枝三百顆,不辭長作嶺南人。

——《食荔枝二首·之二》 蘇軾

嶺南(今廣東、廣西及海南全境)在我國古代地處邊境,多煙瘴,自然環境極其惡劣,因此被統治者視為流放的絕佳地點,唐、宋時期不乏文人名士被流放嶺南,比如上面那首詩的作者蘇軾就曾被流放嶺南(蘇軾被流放的其實是海南島,但屬於嶺南的管轄範圍)。那麼,歷代統治者對於流放地的選擇是否遵循了某些原則呢?

一般而言,選擇流放地比較重要的原則就是環境惡劣、遠離中原和犯人故鄉、當地經濟必須落後。這個肯定啊,總不能邊疆百姓流放,為了滿足距離要求,給流放到江南咯╮(╯▽╰)╭

所以,落實到操作層面的話,主要有兩種選擇方法:一是以距離計算;二是選擇幾個相對固定的地方作為流放地。

1.以距離計算流放地

如《北周律》中規定:“流刑五:流衛服,去皇畿(jī)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流荒服,……;流鎮服,……;流番服,……”,每等流放距離遞增500裡。

根據《北周律》規定,假如以我國目前的疆域範圍和首都北京來計算的話,比如說某甲被判處“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按照1裡約等於0.5公里計算的話,某甲比較有可能去的便是雲南、貴州、廣東等地,另外再結合某甲的家鄉位置最終確定其流放地。

2.相對固定的地方

對固定流放地的選擇因歷朝歷代疆域範圍、政治考量不同而略有區別,但總體而言多是西南煙瘴崇山、東北苦寒極邊,或是新疆、蒙古等邊關所在,概括起來就是:地處偏遠,環境惡劣,生活艱苦,遠離故鄉。

流放的執行

流放不是遊山玩水,加之古代相對落後的交通能力,被流放的犯人在流放路上經歷的簡直是……

小編查找的史書沒有明確說明犯人是如何抵達流放地的,但根據現有記載,小編推測被流放的犯人應該是一步一步走到流放地的(比徒步慘多了,有的犯人還要加戴刑具,而且還很有可能受了鞭刑、杖刑再上路)。

比如《清朝文獻通考》中載:“凡起解流遣限期,……軍流人犯……,該犯限日行五十裡,若三千里限二月;……。”說的就是:軍流人犯每日行進50裡(約25公里),流3000裡(約1500公里),限期2個月到達。從每日行進路程和路途合計時間來看,也比較符合一般人步行的速度。

經歷了長途跋涉,一路吃苦受累,好不容易來到流放地的犯人,面對的又是怎樣的生活呢?

早期被流放的犯人只要沒有從流放地逃跑,便不會有官府來強制安排其生活。說到這個,也許有讀者會說:“聽起來只是換了個環境生活,也不算太糟嘛。”

小編起先也是這樣認為的,可是隨著對史料的挖掘,小編感覺自己受到了一萬點暴擊——流放的日子就不是人過的啊!

依然是我們的蘇門三傑蘇軾同學,他的一生都在被流放,最後被流放到了儋(dān)州(今海南),那個時候的海南不像今天的海南風景秀麗、生活安逸、天涯海角;那個時候的海南是不折不扣的窮鄉僻壤,因為孤懸海外,一刮颱風連基本生活物資也很難得到保障。

就是蘇軾這樣的一位大文豪,到海南的時候連住的地方都沒有,最後只能在大樹底下刨個坑;沒有吃的、用的,根本不敢奢望“食有肉”,只能依靠來看他的朋友幫他運一點基本的、像鹽一類的物資。

“新流刑”的出現使得犯人的生活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當然是變得更糟了= =!)。

以金鎖身處的清朝為例,由於清朝統治者老家在關外,那裡還是奴隸社會,存在蓄奴之風。因而清朝統治者在入關以後將蓄奴與刑罰制度相結合,形成了具有奴隸制特色的“發遣”制。

所謂“發遣”,就是將犯人(及其家屬)發配到邊遠極苦之地當差為奴,比如大家可能聽過的“發與披甲人為奴”就屬於“發遣”的一種形式。這樣看來,“發遣”制的嚴酷性不言而喻,各位讀者想啊:被處以“發遣”的多是因為政治、言論犯罪而被株連的,原來都是大家小姐公子、老爺夫人的,突然被打入社會最底層成為奴隸,從此挨打受辱、當差服役,再加上不習慣流放地的氣候(甯古塔那旮遝在東北,冬天可冷了),“發遣”對犯人身體和精神的摧殘可想而知。

最後一個問題:在現代社會,遠離家鄉去外地學習、工作甚至落地生根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為什麼在古代流刑會成為僅次於死刑的重刑呢?

這個就要從古人的思想觀念說起了,眾所周知,我國古代是小農經濟,人們普遍安土重遷,大部分人可能一輩子都不會離開自己生活的村子去往外地。而流刑則是讓犯人遠離故土,去往一個完全陌生的地方,再加上發配地一般自然環境極其惡劣。犯人到達當地後又大多要承擔繁重的勞役,更重要的是大多數情況下犯人終其一生也再無返鄉的可能,這對於看重落葉歸根的古人而言,無異於重大的打擊(湘西趕屍的出現也就是因為客死他鄉的貧民希望落葉歸根,埋骨桑梓)。

今天對流刑的介紹就到這裡,各位讀者有什麼想看的,歡迎在後臺留言啊,也許你的留言很快就能成為下一期的稿子,出現在小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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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

[1]劉興光,《清代流刑制度及其適用》

[2]範蓉,《中國古代流刑的演變及其原因分析》

[3]360doc圖書館,《解析中國古代四大流放地》、《古老的刑罰——流放制度考(下)》

[4]高曉松,《魚羊野史》,蘇軾部分

[5]司馬光,《資治通鑒》,卷二百,唐紀十六

[6]上海大學法學院,《大清律例》

主稿:曼春;校對:等等;題圖:遺夏喵;排版:夏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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