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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遇到的四個問題,你搞清楚了嗎?

當當當, 轉眼又快到年底啦,

不少童鞋已經開始期盼金燦燦的年終獎了,

不過, 也有一些童鞋的勞動合同到期了,

準備跳槽之後去當CEO,

從此走上人生巔峰了!

然而悲催的是,

離職時卻發現了不少問題。

今天, 就給你把合同期滿後

會出現的問題來好好整理一番。

需 要

所謂“經濟補償金”, 是指用人單位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在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時,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 是勞動合同終止的事由。

不過《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條中也規定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 就算是合同期滿,

自然終止, 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後直接和勞動者解除合同, 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般來說,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分兩種情況 :

(1)當勞動合同期滿以後, 如果用人單位維持了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 但是勞動者拒絕續簽的, 用人單位不需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2)但是當勞動合同期滿以後, 如果用人單位是降低了原來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

再來與勞動者續簽, 勞動者表示拒絕續簽的, 在這種情況下, 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看情況

一般來說, 勞動合同的順延, 可以分為兩種——

●法定順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 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約定順延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可以事先約定,本合同期滿,除非任意一方提出終止,否則本合同自動順延。這種約定,原則上也是有效的,雙方的勞動關係會持續存在。

[法條連結]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

勞動合同到期,屬於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到期後勞動者需要提前告知的情況,那麼勞動者就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這時候,勞動者只要直接去公司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即可離開,如果用人單位揪著不放,可以去相關的勞動部門進行維權,必要時可提起勞動仲裁。

最後多囉嗦一句,一方面,用人單位如果在臨近期滿時,無續簽之意,建議提前告知勞動者以使其有充分時間尋找下一份工作,另一方面,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之時,需要多留心合同的期滿之日。雙方方能好聚好散,再聚不難。

看來這勞動期滿以後,

搞不好還真的問題多多啊。

不過呢,只要工作,

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

總有勞動期滿的那麼一天,

常言道,有備無患,

懂了這些,

不僅能增加自己的知識儲備,

將來也能幫幫有需要的童鞋~

[法條連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約定順延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可以事先約定,本合同期滿,除非任意一方提出終止,否則本合同自動順延。這種約定,原則上也是有效的,雙方的勞動關係會持續存在。

[法條連結]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

勞動合同到期,屬於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到期後勞動者需要提前告知的情況,那麼勞動者就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這時候,勞動者只要直接去公司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即可離開,如果用人單位揪著不放,可以去相關的勞動部門進行維權,必要時可提起勞動仲裁。

最後多囉嗦一句,一方面,用人單位如果在臨近期滿時,無續簽之意,建議提前告知勞動者以使其有充分時間尋找下一份工作,另一方面,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之時,需要多留心合同的期滿之日。雙方方能好聚好散,再聚不難。

看來這勞動期滿以後,

搞不好還真的問題多多啊。

不過呢,只要工作,

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

總有勞動期滿的那麼一天,

常言道,有備無患,

懂了這些,

不僅能增加自己的知識儲備,

將來也能幫幫有需要的童鞋~

[法條連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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