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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冰球訓練受傷 監護人冰場共擔責

11月8日電 未成年人王小小(化名)與楊小陽(化名)均為北京某冰場的學員。 某日訓練過程中, 楊小陽將王小小頭部擊傷。 因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 王小小將楊小陽及其監護人, 以及溜冰場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今天,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 判決楊小陽及其監護人與溜冰場各承擔50%的責任, 分別賠償王小小3000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11月14日晚7時許, 王小小在位於海澱區遠大路一購物中心地下二層的溜冰場參加冰球訓練, 因訓練時出汗較多, 按該冰場教練的安排, 在冰場內側邊摘下球員護具休息。

楊小陽在訓練後自行收球。 在運球過程中, 楊小陽將球傳出, 王小小的教練將球攔截後, 楊小陽再次以射門姿勢將球擊出, 該球擊中王小小左側額部。 後經醫院診斷, 王小小為左額骨線樣骨折。 經核實, 王小小總計損失為7000餘元。

另查, 該冰場印製的宣傳資料“溜冰須知”中規定“請佩戴手套、護腕、護膝、護肘、頭盔等安全護具”;“學員須知”中規定“因溜冰存在一定危險性, 請佩戴安全護具”。 該冰場印製的“冰球培訓課程”介紹“每節課時90分鐘(30分鐘教練授課、60分鐘自行練習)……除教練員授課時間內, 均不得使用球杆及冰球。 ”

法院認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期間,

受到人身損害的, 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 楊小陽在運球過程中, 以射門方式將球擊出, 並擊傷王小小頭部,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王小小的損害結果與楊小陽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 楊小陽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冰場作為冰球運動的教育機構既未按照“溜冰須知”規定, 確保學員王小小在訓練期間佩戴安全護具;亦未執行“冰球培訓課程”中, 關於在未授課時間內學員不得使用球杆及冰球的規定, 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 對王小小的損害結果也應當承擔責任。 據此,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via人民法院報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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