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電 未成年人王小小(化名)與楊小陽(化名)均為北京某冰場的學員。
某日訓練過程中,
楊小陽將王小小頭部擊傷。
因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
王小小將楊小陽及其監護人,
以及溜冰場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今天,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
判決楊小陽及其監護人與溜冰場各承擔50%的責任,
分別賠償王小小3000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11月14日晚7時許, 王小小在位於海澱區遠大路一購物中心地下二層的溜冰場參加冰球訓練, 因訓練時出汗較多, 按該冰場教練的安排, 在冰場內側邊摘下球員護具休息。
另查, 該冰場印製的宣傳資料“溜冰須知”中規定“請佩戴手套、護腕、護膝、護肘、頭盔等安全護具”;“學員須知”中規定“因溜冰存在一定危險性, 請佩戴安全護具”。 該冰場印製的“冰球培訓課程”介紹“每節課時90分鐘(30分鐘教練授課、60分鐘自行練習)……除教練員授課時間內, 均不得使用球杆及冰球。 ”
法院認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