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為裝防雹網拉回石頭後隨意堆放,
導致兩幼童在石堆玩耍時一名幼童被滾落石頭砸傷右手並導致傷殘。
11月6日,
黃龍法院開庭判決了這起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案,
判處堆放物管理人村委會承擔40%責任賠償3.15萬元,
被告方方的監護人承擔30%責任賠償2.36萬元,
原告亭亭自行承擔30%責任。
2016年6月25日下午,
5歲女孩亭亭與6歲男孩方方在村子巷道旁邊堆放的石頭上攀爬玩耍,
在玩耍過程中亭亭被一塊滾落的石頭砸傷右手,
被送往西安市紅會醫院後診斷為開放傷、環指近節離斷傷,
並造成了右手無名指末段截肢的後果,
共花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8萬元。
在多次與方方監護人以及負責拉運石頭的村幹部交涉無果後,
亭亭監護人一怒之下將方方及其監護人、石堆管理人村委會告上法庭,
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及其他支出8萬元。
承辦法官在瞭解案情後,
組織三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
被告方方監護人認為,
無法證明砸傷亭亭的石頭是方方推倒滾落的,
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村委會辯解,
村裡因為裝防爆網所以才拉了這些石頭,
石頭堆放地不屬於公共場合,
不存在管理不善的責任,
不應由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
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
推定堆放人存在過錯。
村委會為裝防雹網統一拉回石頭堆放在村內巷道旁,
該巷道連接馬路,
人流量較多,
屬於公共場所。
發生事故的石堆為拉石車自然傾倒形成的石堆,
石塊較大且堆積不穩容易滾落,
石堆旁也未設置防護措施和警示標誌,
存在安全隱患,
因此,
村委會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亭亭、被告方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缺乏危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發生事故時脫離監管,
其監護人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此次事故無法確定是亭亭或方方的行為造成石頭滾落,
依照法律規定,
共同危險行為無法確定侵權人的,
由可能致損人平均承擔責任,
故原告亭亭監護人與被告方方的監護人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原告亭亭監護人請求賠償的8萬元中7.87萬元符合法律規定,
予以支持。
綜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
作出以上判決。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作者:朋禮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