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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攀石玩耍被砸傷 三方當事人按責賠償

村委會為裝防雹網拉回石頭後隨意堆放, 導致兩幼童在石堆玩耍時一名幼童被滾落石頭砸傷右手並導致傷殘。 11月6日, 黃龍法院開庭判決了這起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案, 判處堆放物管理人村委會承擔40%責任賠償3.15萬元, 被告方方的監護人承擔30%責任賠償2.36萬元, 原告亭亭自行承擔30%責任。

2016年6月25日下午, 5歲女孩亭亭與6歲男孩方方在村子巷道旁邊堆放的石頭上攀爬玩耍, 在玩耍過程中亭亭被一塊滾落的石頭砸傷右手, 被送往西安市紅會醫院後診斷為開放傷、環指近節離斷傷, 並造成了右手無名指末段截肢的後果,

共花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8萬元。 在多次與方方監護人以及負責拉運石頭的村幹部交涉無果後, 亭亭監護人一怒之下將方方及其監護人、石堆管理人村委會告上法庭, 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及其他支出8萬元。

承辦法官在瞭解案情後, 組織三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 被告方方監護人認為, 無法證明砸傷亭亭的石頭是方方推倒滾落的, 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村委會辯解, 村裡因為裝防爆網所以才拉了這些石頭, 石頭堆放地不屬於公共場合, 不存在管理不善的責任, 不應由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 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

推定堆放人存在過錯。 村委會為裝防雹網統一拉回石頭堆放在村內巷道旁, 該巷道連接馬路, 人流量較多, 屬於公共場所。 發生事故的石堆為拉石車自然傾倒形成的石堆, 石塊較大且堆積不穩容易滾落, 石堆旁也未設置防護措施和警示標誌, 存在安全隱患, 因此, 村委會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亭亭、被告方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缺乏危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發生事故時脫離監管, 其監護人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此次事故無法確定是亭亭或方方的行為造成石頭滾落, 依照法律規定, 共同危險行為無法確定侵權人的, 由可能致損人平均承擔責任, 故原告亭亭監護人與被告方方的監護人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原告亭亭監護人請求賠償的8萬元中7.87萬元符合法律規定, 予以支持。 綜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 作出以上判決。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作者:朋禮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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