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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沒有錢如何打醫療官司系列二?

很多患者在治療過程中已經花費了很多錢,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 訴訟時可能沒有經濟能力再支付律師費、訴訟費、司法鑒定費等花費了, 那麼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也可以去維權, 今天醫錘定因就給大家分享在經濟捉襟見肘時如何進行維權, 我們分享的方式是“自我代理“, 優點:省錢、缺點:對患者要求高, 因為你承擔了很多律師的工作。 今天我們先介紹系列二, 明天再分享接下來的系列。

昨天我們分享的是第一步要確定醫療訴訟案件案由, 今天我們來分享第二步:

第二步 及時處理的事項, 例如:

(1) 及時封存病歷;我們建議第一時間先複印病歷然後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病歷封存;因為病歷是整個醫療訴訟的核心且唯一證據, 沒有完整的病歷會影響司法鑒定, 最終會對訴訟結果有很大的影響。

(2) 是否應當封存實物:如有必要, 封存後, 如有必要進行檢驗,

應當及時申請檢驗;這裡主要就是一些藥品的留存, 如果患者覺得有必要最後拍照或封存;

(3) 是否應當屍檢:如有必要, 當事人可以主動提出屍檢;患者死亡, 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 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

可以延長至7日。 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當然我們理解對於我們中華名族來講, 這件事是很忌諱的, 但是如果要訴訟確實是很有必要走這一步的, 我們還需要跨過這個心理的坎。

(4) 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醫療案件訴訟時效時間把握過於嚴格, 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樣不太利於保護患者的權益。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意見》第168條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起效時間, 傷害明顯的, 從受害之日起算, 傷害當時未曾發現的, 後經檢查確定並證明是由侵害所致的話, 從傷勢確診之日計算。 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來看, 在確定訴訟時間時, 應該儘量不要用“應當知道”的理念來判斷,

你說患者不懂醫療, 如何在受到侵害時尤其是一些“後期損害”時應當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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