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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疾病來臨,感染愛滋病病毒,要不要告訴伴侶?

疾病史是個人隱私, 但個人的疾病可能會給伴侶或後代帶來影響。 假若自己不幸得病, 要不要將實情告知伴侶呢?《關你醫事》結合近期發生的一起實例來討論。

據媒體報導, 江蘇有一對夫妻在辦理結婚登記前, 共同做了婚前檢查。 婚後不久, 妻子生下小孩, 也就是在這時, 丈夫發現妻子早就患有愛滋病。 於是, 將婚檢機構告上法庭, 並索賠10萬元彩禮損失和2萬元精神賠償。

經調查後確認, 女方在婚前已知自己感染了愛滋病病毒, 並在疾控中心有過備案, 她還曾因此做過妊娠中期引產。 您猜法官會怎麼判這個案子?真實的結局是原告敗訴, 法官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是不是感覺很意外?您首先想到的是什麼?您覺得出了這樣的事, 應該追責嗎?責任在誰, 是女方本人還是醫療機構?

法庭在審理該案後認為, 婚檢機構未能及時檢查出女方感染愛滋病病毒, 與男方是否與女方締結婚姻關係、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係, 因此駁回賠償請求;而有律師認為, 女方在婚前故意隱瞞愛滋病的事實, 應在道德層面予以譴責, 如造成嚴重的後果, 也可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個個案, 實際是充滿爭議的典型,

案情也涉及到了不同的法律條文, 同時折射出條文之間的空白間隙。 看似簡單的事情, 牽涉到的是婚姻權益、隱私權益、健康權益等幾個層面。 就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來說, 是否告知、應何告知、怎樣告知等也存在著不同的規範。

先說能不能結婚,

《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同時在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對後者的司法解釋, 主要是指:未經治癒的麻風病;患有梅毒、淋病等未徹底治癒;嚴重的精神病患者;嚴重的先天畸形或遺傳性疾病, 如生殖器官畸形及嚴重功能障礙等。 是的, 您法看錯, 沒有明確寫出愛滋病。 另一個問題是, 婚前檢查 , 是提供有關結婚和優生的健康建議, 已經不是一個法律規定的必須的婚前強制程式。

在告知方面, 醫療機構需要遵守的3個方面的法律規定。 首先是《執業醫師法》, 其中第22條規定, 保護患者的隱私是行醫的最高準則;其次是《傳染病防治法》, 第12條規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個人隱私的有關資訊、資料;還有一個是《愛滋病防治條例》, 第39條規定,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能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

愛滋病,目前經歷幾十的防控和研究,學界的觀點是,愛滋病可防可治,經過抗病毒治療,也可以有效降低母嬰傳播,在伴侶間如果加強預防防護,可以減少甚至杜絕傳染。從這個意義上講,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可以結婚的。但糾結的問題在於,愛滋病是被列入性傳播疾病的,如果說嚴重程度的話,也不亞於梅毒和淋病。更糾結的是,性傳播疾病,這個概念是有爭議的,而且各國規定的統計範圍不一樣,比如我國就沒有按國際慣例將乙肝納入。

還有一條看似相關的法律條文,是“傳播性病”,刑法第360條寫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這個條文的意思寫得清楚,突出的是“違法行為”和“明知”或“有意”。那麼,問題來了,以戀愛和結婚的名義來啪啪,算不算“明知”而傳播?

實際上,因伴侶隱瞞感染愛滋病病毒引起的訴訟,早已不是幾個個案,在確診後的告知上,也有不同的地方法規和實踐。比如雲南在2007年到1016年,累積在45524個家庭中檢測出愛滋病病毒感染,已經告知家庭42685個;將伴侶的新發感染率控制在了1%以下,即至少減少了1000人感染。預防部門這樣做,依據的是省內的愛滋病防治條例:要求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事實及時告知配偶或伴侶,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在1個月內告知其配偶。

感染特殊疾病,感染者本人處在弱勢中,感染者有隱私權,但如何兼顧個人和他人的權益,如何在保障個人隱私權的同時,兼顧公共健康利益?如何在預防疾病與確保醫療告知法律權責間取得平衡?道德與法律的天平怎樣體現公正?也許,只有法律更切實際更規範,在面對現實時才有最佳的解決之道。

愛誰,就把健康傳給誰。

你的健康,我的關注。《關你健康》由專業人員製作,以科學與人文視角多維度觀察生命健康,包括醫事、史話、日常、展望、心理、房內等系列,內容為作者魏巨集嶺及團隊原創作品。拒絕未經許可的一切形式的盜用、盜鏈及轉載,否則將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追究。

愛滋病,目前經歷幾十的防控和研究,學界的觀點是,愛滋病可防可治,經過抗病毒治療,也可以有效降低母嬰傳播,在伴侶間如果加強預防防護,可以減少甚至杜絕傳染。從這個意義上講,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可以結婚的。但糾結的問題在於,愛滋病是被列入性傳播疾病的,如果說嚴重程度的話,也不亞於梅毒和淋病。更糾結的是,性傳播疾病,這個概念是有爭議的,而且各國規定的統計範圍不一樣,比如我國就沒有按國際慣例將乙肝納入。

還有一條看似相關的法律條文,是“傳播性病”,刑法第360條寫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這個條文的意思寫得清楚,突出的是“違法行為”和“明知”或“有意”。那麼,問題來了,以戀愛和結婚的名義來啪啪,算不算“明知”而傳播?

實際上,因伴侶隱瞞感染愛滋病病毒引起的訴訟,早已不是幾個個案,在確診後的告知上,也有不同的地方法規和實踐。比如雲南在2007年到1016年,累積在45524個家庭中檢測出愛滋病病毒感染,已經告知家庭42685個;將伴侶的新發感染率控制在了1%以下,即至少減少了1000人感染。預防部門這樣做,依據的是省內的愛滋病防治條例:要求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事實及時告知配偶或伴侶,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在1個月內告知其配偶。

感染特殊疾病,感染者本人處在弱勢中,感染者有隱私權,但如何兼顧個人和他人的權益,如何在保障個人隱私權的同時,兼顧公共健康利益?如何在預防疾病與確保醫療告知法律權責間取得平衡?道德與法律的天平怎樣體現公正?也許,只有法律更切實際更規範,在面對現實時才有最佳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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