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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是由哪個法院管轄

軍人離婚案件有著特別規定, 其管轄規定既比較複雜, 又比較特別, 而且, 有些 既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轄, 也可以由軍事法院管轄。

(一)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 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 即現役軍人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 即軍隊文職幹部的,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四)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 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行自願原則, 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起訴, 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 ”也就是說, 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之間的離婚案件, 不管由誰先提起離婚訴訟, 都可在軍事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 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受訴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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