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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的取得的條件

第一, 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 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第二, 先死亡的被代位人, 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有的國家, 被代位人的範圍較廣, 如日本民法規定, 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 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範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

與這些國家相比, 中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 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第三, 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各國法律均規定, 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 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 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 《中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 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第四, 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 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 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

第五,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 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 則該遺囑會因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 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六, 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 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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