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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 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 這是由於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 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 比如北京法院, 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

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當然絕大多數案件的離婚管轄法院, 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裡審理的。

3、我國對離婚管轄的具體規定: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 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離婚管轄的法院是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沒有經常居住地的, 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 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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