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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就是指對於涉外離婚案件在各級法院之間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中對於涉外民事案件單獨作為一編進行了特殊規定。 我國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原則有以下幾條。

(一)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我國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對於涉外離婚案件, 因婚姻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是中國公民,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 法院受理涉外離婚案件同樣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特殊原則

除了一般原則, 還有一些特殊原則的規定。

1,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此條規定, 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有住所, 被告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 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時, 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2, 在國內結婚定居在國外, 提起離婚訴訟我國法院也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

如定居國人民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 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在國外結婚定居在國外, 提起離婚訴訟我國法院也有管轄權。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 如定居國人民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人民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 一方居住在國內, 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如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 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 但未定居, 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 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 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 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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