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觀眾, 大家好, 歡迎收看律師說法。
在我們現實的生活中, 許多有小孩的家庭, 由於缺乏對孩子的有效管教, 因此常常會發生一些使人意料不到事情。 而這些事情, 有可能導致親友、鄰里關係的破壞。 今天, 我就給大家講述這樣的一個案例, 希望引起有小孩的家長們的注意, 以避免不必要的傷害和經濟損失的發生。
在我縣五化鎮某村, 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情。 該村一起上一年級的小朋友阿虎、小軍、小東和二娃, 他們基本都是八九歲的年齡, 是非常要好的朋友。 平時上學一起走, 在校一起玩, 回家後也是形影不離。
2014年秋天的一天上午, 四位小夥伴相約到村旁附近的山上去玩。 到了山上之後, 發現山上有許多山棗樹, 樹上結了很多山棗, 並且許多山棗已經變紅, 很是誘人。 於是幾人便順手採摘了一些, 邊吃邊聊。 其中, 阿虎見到一枝山棗枝上山棗很多, 於是他便上前將整個山棗枝折了下來, 揮舞著炫耀。 其他幾位小朋友見阿虎一下子就有了一樹枝的山棗, 感覺這個辦法很好。 於是便紛紛效仿, 也折了許多帶山棗的樹枝。 這樣, 幾位小朋友在山上吃著山棗, 玩耍著, 直到快中午了, 才開始下山。
下山時, 幾個小朋友每人手裡都拿著幾枝山棗枝。
二娃回到家中, 父母見狀非常心疼。 趕忙詢問了事情經過。 此後沒有耽擱, 立即送兒子到醫院救治。
為了討個說法, 二娃父母先後找到阿虎和小東、小軍的父母, 希望他們賠付部分醫療費, 自己也承擔一些, 就算認倒楣了。 但是, 阿虎和小東、小軍的父母卻說,
阿虎和小東、小軍父母接到起訴書和法院的傳票後。 認為無法確定是誰紮傷的二娃,二娃父母將他們一同告到法院不合理。因此在答辯狀中辯稱:不同意賠償二娃的經濟損失。為了應對訴訟,阿虎和小東的父母也聘請了律師代理訴訟。
到了開庭時間,在法庭上,雙方舉證質證,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但是,雙方各吃己見,各不相讓。最後三被告均不同意調解。法庭休庭,定期選判。
不久,法院宣判:判令阿虎和小東、小軍連帶賠償二娃醫療費、補課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合計1065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上列賠償款,由阿虎、小東、小軍的法定監護人支付。
接到法院判決後,三被告不服,又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們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在沒有查明到底是誰紮上了二娃的情況下,判令阿虎和小東、小軍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事實不符,也有違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一致。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採信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得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一審法院在無法查明到底是誰紮傷二娃眼睛的情況下,判令阿虎和小東、小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正確嗎?我們說是正確的。下面我們來看看法律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由以上法律規定不難看出,一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非常正確的。
以上這個案件,是共同危險行為不能確定具體侵權行為人時的法律責任認定問題。法律規定,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權利的行為,如果造成損害後果,但不能確定損害後果具體是哪一個人的行為所致,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推定各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共同過錯,由共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就本案來講,對於二娃的傷害,阿虎、小東、小軍都實施了用棗枝紮打二娃的行為。雖然不能確定到底是誰將二娃紮傷,但法律規定應當由共同實施侵害行為的人,也就是阿虎、小東、小軍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阿虎和小東、小軍內部責任如何區分,都不會影響被侵權人的權利實現。
在此
提醒各位家長,一定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教育他們遵紀守法,不要輕易傷害他人。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如果造成更大的傷害,有可能會影響其一生。
謝謝收看,再見。
認為無法確定是誰紮傷的二娃,二娃父母將他們一同告到法院不合理。因此在答辯狀中辯稱:不同意賠償二娃的經濟損失。為了應對訴訟,阿虎和小東的父母也聘請了律師代理訴訟。到了開庭時間,在法庭上,雙方舉證質證,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但是,雙方各吃己見,各不相讓。最後三被告均不同意調解。法庭休庭,定期選判。
不久,法院宣判:判令阿虎和小東、小軍連帶賠償二娃醫療費、補課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合計1065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上列賠償款,由阿虎、小東、小軍的法定監護人支付。
接到法院判決後,三被告不服,又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們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在沒有查明到底是誰紮上了二娃的情況下,判令阿虎和小東、小軍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事實不符,也有違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一致。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採信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得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一審法院在無法查明到底是誰紮傷二娃眼睛的情況下,判令阿虎和小東、小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正確嗎?我們說是正確的。下面我們來看看法律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由以上法律規定不難看出,一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非常正確的。
以上這個案件,是共同危險行為不能確定具體侵權行為人時的法律責任認定問題。法律規定,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權利的行為,如果造成損害後果,但不能確定損害後果具體是哪一個人的行為所致,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推定各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共同過錯,由共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就本案來講,對於二娃的傷害,阿虎、小東、小軍都實施了用棗枝紮打二娃的行為。雖然不能確定到底是誰將二娃紮傷,但法律規定應當由共同實施侵害行為的人,也就是阿虎、小東、小軍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阿虎和小東、小軍內部責任如何區分,都不會影響被侵權人的權利實現。
在此
提醒各位家長,一定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教育他們遵紀守法,不要輕易傷害他人。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如果造成更大的傷害,有可能會影響其一生。
謝謝收看,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