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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傷了,誰來負責?大寧律師事務所楊立新

各位觀眾, 大家好, 歡迎收看律師說法。

在我們現實的生活中, 許多有小孩的家庭, 由於缺乏對孩子的有效管教, 因此常常會發生一些使人意料不到事情。 而這些事情, 有可能導致親友、鄰里關係的破壞。 今天, 我就給大家講述這樣的一個案例, 希望引起有小孩的家長們的注意, 以避免不必要的傷害和經濟損失的發生。

在我縣五化鎮某村, 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情。 該村一起上一年級的小朋友阿虎、小軍、小東和二娃, 他們基本都是八九歲的年齡, 是非常要好的朋友。 平時上學一起走, 在校一起玩, 回家後也是形影不離。

由於這幾位小朋友都是小男孩, 並且都是獨生子女, 因此性格上都比較頑皮。 平時遊戲、玩耍時喜歡打打鬧鬧。

2014年秋天的一天上午, 四位小夥伴相約到村旁附近的山上去玩。 到了山上之後, 發現山上有許多山棗樹, 樹上結了很多山棗, 並且許多山棗已經變紅, 很是誘人。 於是幾人便順手採摘了一些, 邊吃邊聊。 其中, 阿虎見到一枝山棗枝上山棗很多, 於是他便上前將整個山棗枝折了下來, 揮舞著炫耀。 其他幾位小朋友見阿虎一下子就有了一樹枝的山棗, 感覺這個辦法很好。 於是便紛紛效仿, 也折了許多帶山棗的樹枝。 這樣, 幾位小朋友在山上吃著山棗, 玩耍著, 直到快中午了, 才開始下山。

下山時, 幾個小朋友每人手裡都拿著幾枝山棗枝。

到了村口時, 阿虎和小東、小軍手裡山棗枝上的山棗被他們幾乎吃光了。 而二娃手裡的幾枝山棗枝, 還有許多山棗。 二娃打算把這幾枝山棗枝帶回家給爸爸媽媽品嘗品嘗, 所以沒捨得吃。 其他三個小朋友吃光了自己樹枝上的山棗, 便向二娃索要他樹枝上的山棗。 二娃不肯, 告訴他們他要把這個山棗枝上的山棗帶回家給爸爸媽媽嘗嘗。 但是, 其他三位小朋友不幹, 開始還商量著要, 見二娃不給, 他們便開搶, 二娃只好躲避。 阿虎和小東、小軍見搶不到手, 阿虎便舉起手中的山棗枝威脅二娃說:“你給不給, 不給我用山棗枝上的刺紮你!”, 小東和小軍也隨聲附和:對, 你不給我們就用山棗枝紮你!二娃仍然不給。
於是, 阿虎和小東、小軍便都舉著山棗枝一起往二娃身上紮。 二娃趕緊躲避, 就這樣, 阿虎和小東、小軍追著二娃紮他, 二娃就躲避著跑。 到後來, 二娃跑實在不動了, 就停了下來。 阿虎和小東、小軍三人仍然舉著棗枝往二娃頭上紮。 突然, 二娃:“媽呀!”大叫一聲, 扔掉棗枝, 雙手捂著右眼, 這時從二娃手邊流出了鮮血。 阿虎和小東、小軍嚇壞了, 趕忙上前查看。 原來, 三人中不知是誰的山棗枝從上到下劃過二娃的右眼, 將眼皮劃開一條很大的口子, 眼睛也被劃傷, 鮮血直流。 阿虎和小東、小軍趕忙將二娃送到他家門口, 隨後嚇得趕緊都跑回了家中。

二娃回到家中, 父母見狀非常心疼。 趕忙詢問了事情經過。 此後沒有耽擱, 立即送兒子到醫院救治。

經過醫生的診斷, 二娃的傷情為:右眼皮外傷, 眼角膜受損, 視力下降嚴重, 有可能導致殘疾。 二娃住院治療45天, 出院時眼睛上的傷口雖然已經癒合, 但出院時眼睛卻仍然看不清東西。 這樣, 出院之後, 二娃的父母又帶他到北京同仁醫院診治。 醫生給出的意見是二娃右眼眼角膜受損, 很難治癒。 因為視力下降較重, 有可能導致輕度殘疾。 二娃父母又跑了多家醫院治療, 得到的答覆基本一致。 為了給二娃治病, 家裡先後花出醫療費約7萬多元, 這還不算二娃父母耽誤的工錢。

為了討個說法, 二娃父母先後找到阿虎和小東、小軍的父母, 希望他們賠付部分醫療費, 自己也承擔一些, 就算認倒楣了。 但是, 阿虎和小東、小軍的父母卻說,

三個孩子都動手紮來, 不能確定是我們孩子紮傷的二娃, 我同情你但我不能掏冤枉錢啊。 二娃父母與阿虎和小東、小軍父母多次協商無果。 於是找到律師諮詢, 律師仔細聽取了二娃父母的陳述, 給他們講解了有關法律規定。 於是, 二娃父母以二娃為原告, 自己作為法定代理人, 以阿虎和小東、小軍為被告並將他們的法定監護人即阿虎和小東、小軍父母一同起訴到了法院。 此後依法進行了傷殘等級評定。 鑒定結果是:二娃眼部的傷構成十級傷殘。 為此, 請求阿虎和小東、小軍連帶賠償二娃醫療費、補課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合計106500元。

阿虎和小東、小軍父母接到起訴書和法院的傳票後。 認為無法確定是誰紮傷的二娃,二娃父母將他們一同告到法院不合理。因此在答辯狀中辯稱:不同意賠償二娃的經濟損失。為了應對訴訟,阿虎和小東的父母也聘請了律師代理訴訟。

到了開庭時間,在法庭上,雙方舉證質證,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但是,雙方各吃己見,各不相讓。最後三被告均不同意調解。法庭休庭,定期選判。

不久,法院宣判:判令阿虎和小東、小軍連帶賠償二娃醫療費、補課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合計1065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上列賠償款,由阿虎、小東、小軍的法定監護人支付。

接到法院判決後,三被告不服,又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們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在沒有查明到底是誰紮上了二娃的情況下,判令阿虎和小東、小軍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事實不符,也有違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一致。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採信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得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一審法院在無法查明到底是誰紮傷二娃眼睛的情況下,判令阿虎和小東、小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正確嗎?我們說是正確的。下面我們來看看法律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由以上法律規定不難看出,一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非常正確的。

以上這個案件,是共同危險行為不能確定具體侵權行為人時的法律責任認定問題。法律規定,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權利的行為,如果造成損害後果,但不能確定損害後果具體是哪一個人的行為所致,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推定各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共同過錯,由共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就本案來講,對於二娃的傷害,阿虎、小東、小軍都實施了用棗枝紮打二娃的行為。雖然不能確定到底是誰將二娃紮傷,但法律規定應當由共同實施侵害行為的人,也就是阿虎、小東、小軍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阿虎和小東、小軍內部責任如何區分,都不會影響被侵權人的權利實現。

在此

提醒各位家長,一定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教育他們遵紀守法,不要輕易傷害他人。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如果造成更大的傷害,有可能會影響其一生。

謝謝收看,再見。

認為無法確定是誰紮傷的二娃,二娃父母將他們一同告到法院不合理。因此在答辯狀中辯稱:不同意賠償二娃的經濟損失。為了應對訴訟,阿虎和小東的父母也聘請了律師代理訴訟。

到了開庭時間,在法庭上,雙方舉證質證,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但是,雙方各吃己見,各不相讓。最後三被告均不同意調解。法庭休庭,定期選判。

不久,法院宣判:判令阿虎和小東、小軍連帶賠償二娃醫療費、補課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合計1065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上列賠償款,由阿虎、小東、小軍的法定監護人支付。

接到法院判決後,三被告不服,又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們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在沒有查明到底是誰紮上了二娃的情況下,判令阿虎和小東、小軍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事實不符,也有違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一致。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採信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得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一審法院在無法查明到底是誰紮傷二娃眼睛的情況下,判令阿虎和小東、小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正確嗎?我們說是正確的。下面我們來看看法律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由以上法律規定不難看出,一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非常正確的。

以上這個案件,是共同危險行為不能確定具體侵權行為人時的法律責任認定問題。法律規定,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權利的行為,如果造成損害後果,但不能確定損害後果具體是哪一個人的行為所致,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推定各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共同過錯,由共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就本案來講,對於二娃的傷害,阿虎、小東、小軍都實施了用棗枝紮打二娃的行為。雖然不能確定到底是誰將二娃紮傷,但法律規定應當由共同實施侵害行為的人,也就是阿虎、小東、小軍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阿虎和小東、小軍內部責任如何區分,都不會影響被侵權人的權利實現。

在此

提醒各位家長,一定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教育他們遵紀守法,不要輕易傷害他人。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如果造成更大的傷害,有可能會影響其一生。

謝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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