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報酬一直是單位職工關注的焦點, 作為職工的基本權利之一, 勞動法對工資的相關問題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常常有簽訂了勞動合同卻沒有明確的工資說明, 無法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那麼, 當工資報酬約定不明時, 如何確定?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 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如何確定約定不明的勞動報酬?
在實踐中, 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 但並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對勞動報酬的具體事項, 包括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 僅僅作了口頭約定, 或者約定的不明確, 一旦發生爭議, 往往無據可查, 無法確定。 針對這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1條作了規定。 即:“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 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根據該法規定,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 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沒有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