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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約定不明的勞動報酬

工資報酬一直是單位職工關注的焦點, 作為職工的基本權利之一, 勞動法對工資的相關問題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常常有簽訂了勞動合同卻沒有明確的工資說明, 無法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那麼, 當工資報酬約定不明時, 如何確定?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 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如何確定約定不明的勞動報酬?

在實踐中, 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 但並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對勞動報酬的具體事項, 包括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 僅僅作了口頭約定, 或者約定的不明確, 一旦發生爭議, 往往無據可查, 無法確定。 針對這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1條作了規定。 即:“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 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實行同工同酬”。 這裡的“同工同酬”, 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 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 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在同一企業中從事相同工作, 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 有權利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

根據該法規定,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 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沒有訂立勞動合同,

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情況下, 就可以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標準來確定。 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無法確定時, 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與其相同崗位、付出相同勞動、取得相同業績的勞動者的工資標準, 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訂立勞動合同, 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 而且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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