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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公司辭退應該獲得多少經濟補償

核心內容:員工被公司辭退了, 那麼勞動者到底應該獲得多少經濟補償?這也是廣大人事部門需要關切的一個問題。 那麼, 勞動法關於辭退賠償又是如何規定的,

要考慮什麼因素最終給員工合理的補償?下文結合案例給各位講解, 關於辭退員工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計算經濟賠償的問題。

【案例介紹】

公司因為經營業績的問題, 前段時間裁員了一部分員工, 然後就根據《勞動法》的補償原則, 給他們滿半年以上的人補償一個月的月薪, 不足半年的給了半個月月薪。 可是, 有些下面辦事處的員工卻不滿意, 說要補償他們三倍的工資, 提出公司解雇他們的理由不充分。 當時因為人事上操作的員工已經離開了公司, 考慮辦事處與總部相隔兩地, 沒有及時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 故他們提出要補償雙倍工資, 到底應該如何操作呢?不簽合同的後果體現出來了。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應該雙倍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沒有跟你簽訂勞動合同, 應該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另外,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若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須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賠償金;若屬於非過失解除合同, 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的, 應該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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