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就是一方預先擬訂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的合同範本.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
現在格式合同普遍運用於各行各業, 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貸款合同、保險合同、法律服務合同等等。 簽合同時基本上顧不上去逐條逐句地斟酌, 而是匆匆忙忙地看了幾行, 糊裡糊塗簽了字。 後來發生了糾紛才去研究合同, 此時已於失去了權利平衡的機會, 損失已成定局。 在此, 筆者與大家分享合同法中關於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法律知識, 在簽合同或維權時興許能幫上你的忙。
1、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對格式條款予以說明。 《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 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 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該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
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
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
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4、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