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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查處官員的生活作風?

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 男人是可以納妾娶小的, 但古代官員的生活作風問題仍備受重視, 屬官德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古代在這方面的做法有哪些呢?

上古已有嚴法令

早在遠古, 舜帝已開始利用立法來防止官員在這方面犯錯。 他任命皋陶主管刑獄, 制定刑律, 所謂“昏、墨、賊、殺, 皋陶之刑也”。 其中的“昏”, 便是針對官員的生活作風來的。 商的開國之君成湯, 在即位之初便專門制定了“官刑”和“湯刑”, 明確提出禁“三風十衍”的施政主張。 所謂“三風”, 指的是巫風、淫風和亂風, 都屬當時官場和社會上的不正之風。

其中的巫風和淫風皆涉男女關係。

成湯畫像

“巫”, 是當時的女性神職人員, 她們常扮神的形象, 以神的姿態在祭祀活動中出現, 其輕浮行為本為取悅神靈, 後被高層用於娛樂。 孔甲繼承夏王位後, “好方鬼神, 事淫亂”, 常請巫女到宮中表演, 導致巫風在夏朝官場上迅速蔓延,

“孔甲亂夏”即是此意。 “淫風”乃好色、淫亂之風。 到了商代, 這類不正之風仍在官場上流行。 成湯從宮廷開始, 嚴禁巫、淫之風在商政壇蔓延。 如有人頂“風”作案, 要被罰款, 甚至判刑。 當時尚處實物貨幣階段, 據《墨子·非樂上》記載, 找女巫聚眾亂搞, “君子出絲二衛”, 即罰二束絲;如果是普通人所為, 則要加倍處罰。

女禍早就受重視

古代官場上的性醜聞問題, 古人稱為“女禍”。 春秋時期, “避女禍”已成為各諸侯國國君和政治家共同考慮的問題。

晉獻公畫像

據《國語·晉語一》記載, 晉國太史蘇在晉獻公決定討伐驪戎國的討論會上就曾提出警告, 要防止對方使用“女戎”手段。 所謂“女戎”, 字面上的意思是“女人之戰”, 事實上是“女人的身體戰爭”, 即通過借進獻美女, 讓對方放棄攻伐。 這種“戰爭”, 是有可能亡國的。 “女禍”並非春秋時期的發明, 上古已有之。 夏朝末代國君桀在發動兼併位於今天山東境內的有施國戰爭時, 有施國便進獻了美女妹喜, 從此夏桀沉湎於美色, 荒于國政, 最終被成湯所滅。

而成湯建立起來的商和後來代商而起的周, 也均因中了“性賄賂”的圈套而亡。 令人感慨的是, 晉國並未從太史蘇“女戎”警告中覺醒, 在晉國打敗驪戎國後, 驪戎國國君獻出了長女驪姬、次女少姬, 以討好晉獻公。 得寵後的驪姬大耍離間計, 逼殺王位繼承人申生, 搞垮了晉國, 此即“驪姬亂政”。

犯重婚罪處罰重

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 統治者出於規範封建倫理、維持統治秩序和教化百姓的考慮, 歷代朝廷都出臺有對官員生活作風進行約束限制的規章制度。 那麼, 古代官員能娶兩個甚至三四個老婆嗎?答案是否定的。 在古代中國的相當長時間裡, 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 上至皇帝王公, 下至黎民百姓都是這樣, 而不是“一夫多妻制”。

但在“一妻”之外允許納妾, 亦即所謂的“媵妾制”, 合稱為“一夫一妻多妾制”。

先秦到清末, 中國是一直禁止男人娶兩個老婆的, 歷朝歷代的法律中都嚴禁“有妻更娶”。 先秦:夫有二妻則誅, 妻有外夫則宮。 唐代:諸有妻更娶妻者, 徒一年;女家, 減一等。 宋代:諸有妻更娶妻者, 徒一年;女家, 減一等。 元代:諸有妻妾, 複娶妻妾者, 笞四十七, 離之;在官者, 解職記過, 不追財禮。 明代:若有妻更娶妻者, 亦杖九十, 離異。 清代:若有妻更娶妻者, 亦杖九十, 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此外, 在《〈大清律例〉統纂集成注》中還特別提到:官員有妻妾再娶, 杖九十, 私罪, 降四級調用。

由此可見, 在古代中國越往前對“重婚罪”的處罰越重, 先秦時可以判處死刑。 雖然在元代以後對民間娶兩個老婆處罰減輕, 但對官員的處罰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烏紗帽,清代則要降級使用。

娶小老婆有規矩

在古代中國,官員不可以娶兩個老婆,媵妾即民間俗稱的“小老婆”也是不能隨意娶的。媵與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側室),在家庭中地位高於妾。一個官員可納媵妾數量的多少與其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相掛鉤。以唐、明兩朝為例:唐制規定,親王等媵妾10人,二品官媵妾8人,三品及國公媵妾6人,四品媵妾4人,五品媵妾3人;明制規定,親王媵妾10人,世子郡王媵妾4人,將軍媵妾3人,中尉媵妾2人。

這裡規定的人數,可以不娶足但嚴禁“超標”。如何娶,何時娶,什麼情況下可以娶足數,也有明確規定。如在明代,親王可以一次選納10名媵妾,而世子郡王則不可以一次納滿4人,25歲時無子可以納妾兩人,如果納後生子,另外兩個“納妾指標”則作廢。對於官員的“納妾指標”,漢朝控制得最為嚴格。據漢蔡邕《獨斷》,漢代“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而且,逃亡的、地位不匹配的、自己下轄州縣的民女都不能納娶。還有一個規定,禁止官員將“樂人”亦即女藝人納為妻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有相同規定:“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

唐、宋法律還規定,以婢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對此行為責罰減輕,“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

養情婦狎妓不行

雖然法律規定嚴格,但官員超標納妾或變相納妾現象仍屢見不鮮。如在唐代,好多官員都“家外有家”。唐代官員管養情婦叫“置別宅婦”,這種醜行一旦曝光,輕者遭紀律處分,重者摘去烏紗帽。《唐會要》記載,唐玄宗“開元三年二月敕:禁別宅婦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貶遠惡處,婦人配人掖庭”。唐德宗時,翰林學士吳通玄因為包養了一名宗室女,成為一條罪狀被告到皇帝面前。

清末廣州花船

在中國古代,不少地方有“青樓”存在,但並非每朝都允許官員隨意逛妓院。在宋以後,妓女的主要服務物件是普通消費者,而非官員群體,朝廷則時緊時鬆,或全部或部分地開始限制官員的狎妓行為。宋仁宗時曾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赴妓樂”。宋神宗時更擴大到整個司法領域,所有監察官員一律禁嫖。當時,丞相王安石親自主抓官員嫖娼問題,不少官員因此被查處、降職。據《宋史·王洙傳》記載,當時的筆桿子、京官王洙,僅因在賽神會時與歌妓混坐在一起,便遭禦史彈劾,被貶為濠州知州。

但對官員的處罰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烏紗帽,清代則要降級使用。

娶小老婆有規矩

在古代中國,官員不可以娶兩個老婆,媵妾即民間俗稱的“小老婆”也是不能隨意娶的。媵與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側室),在家庭中地位高於妾。一個官員可納媵妾數量的多少與其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相掛鉤。以唐、明兩朝為例:唐制規定,親王等媵妾10人,二品官媵妾8人,三品及國公媵妾6人,四品媵妾4人,五品媵妾3人;明制規定,親王媵妾10人,世子郡王媵妾4人,將軍媵妾3人,中尉媵妾2人。

這裡規定的人數,可以不娶足但嚴禁“超標”。如何娶,何時娶,什麼情況下可以娶足數,也有明確規定。如在明代,親王可以一次選納10名媵妾,而世子郡王則不可以一次納滿4人,25歲時無子可以納妾兩人,如果納後生子,另外兩個“納妾指標”則作廢。對於官員的“納妾指標”,漢朝控制得最為嚴格。據漢蔡邕《獨斷》,漢代“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而且,逃亡的、地位不匹配的、自己下轄州縣的民女都不能納娶。還有一個規定,禁止官員將“樂人”亦即女藝人納為妻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有相同規定:“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

唐、宋法律還規定,以婢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對此行為責罰減輕,“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

養情婦狎妓不行

雖然法律規定嚴格,但官員超標納妾或變相納妾現象仍屢見不鮮。如在唐代,好多官員都“家外有家”。唐代官員管養情婦叫“置別宅婦”,這種醜行一旦曝光,輕者遭紀律處分,重者摘去烏紗帽。《唐會要》記載,唐玄宗“開元三年二月敕:禁別宅婦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貶遠惡處,婦人配人掖庭”。唐德宗時,翰林學士吳通玄因為包養了一名宗室女,成為一條罪狀被告到皇帝面前。

清末廣州花船

在中國古代,不少地方有“青樓”存在,但並非每朝都允許官員隨意逛妓院。在宋以後,妓女的主要服務物件是普通消費者,而非官員群體,朝廷則時緊時鬆,或全部或部分地開始限制官員的狎妓行為。宋仁宗時曾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赴妓樂”。宋神宗時更擴大到整個司法領域,所有監察官員一律禁嫖。當時,丞相王安石親自主抓官員嫖娼問題,不少官員因此被查處、降職。據《宋史·王洙傳》記載,當時的筆桿子、京官王洙,僅因在賽神會時與歌妓混坐在一起,便遭禦史彈劾,被貶為濠州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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