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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一千多年前中國在宋朝就出現了共用經濟了

在宋朝的京城, 大約有一半的人口是租房居住的, 當然, 宋朝東京的住房租賃市場也十分發達, 宋政府也向市場投放了上萬間公租房, 並設立一個叫店宅務的機構來管理這些公屋。 實際上, 宋代已經形成一整套完備的公租房制度。 我列舉幾點, 你看看這套公租房制度究竟如何。

​一, 店宅務的公屋租金比較低廉, 天禧元年(1017), 汴京左右廂店宅務名下共有23300間公租房, 當年收到租金共140093 貫, 平均每間房的年租金約6貫, 月租金為500文錢;天聖三年(1025), 京城店宅務轄下的公租房為26100間, 當年的租金收入為134629 貫, 平均每間房屋的年租金約5貫多一點, 月租為400多文錢。
​二、宋政府規定, 店宅務不得隨意增加房租。 景德年間, “有司言, 京師民僦官舍, 居人獲利多而輸官少, 乞增所輸, 許奪賃。 若人重遷, 必自增其數。 ”店宅務向朝廷報告說, 京城市民租賃公屋, 由於所納租金低廉, 導致店宅務收入過少。 請求政府批准提高賃價, 如果住戶不同意增租, 店宅務有權中止跟他們的租賃合約。 這樣, 住戶如果嫌搬家太麻煩, 必會同意增加租金。 但宋真宗拒絕了店宅務的這一請求:“豈不太刻耶?先帝屢常止絕, 其申戒之。 ”
​三, 即使要增收房租, 也不能增收廉租房貧困戶的房租。 宋仁宗天聖年間, 由於“店宅務積年虧少課利”, 以致“失陷舍屋”, 無力修葺, 宋政府決定對“侵佔官地、修蓋屋舍、收掠房錢”的形勢戶增收房租, 而對廉租房住戶, 則“慮其中有貧民供納不易, 宜特與免添長房錢”。
​四, 開封市民租住店宅務公屋, 房租從簽約生效的第六日起算, 前五日免租金, 作為給住戶搬家、收拾物件的期限:“每人戶賃屋, 免五日, 為修移之限, 以第六日起掠。 ”我覺得這是很人性化的規定。

五, 宋政府經常會宣佈減免房租, 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九月, 因陰雨連綿, 宋真宗詔:“京城民僦官舍者,

免其直三日”;次年(1012)正月, 又“以雪寒, 店宅務賃屋者, 免僦錢三日”;大中祥符七年(1014)二月, 又詔:“貧民住官舍者, 遇冬至、寒食, 免僦值三日”。 這裡的“官舍”, 即店宅務經營的公共租憑房。

六, 若是公屋需要拆遷, 租戶還可以獲得若干“搬家錢”, 補償標準是同批拆遷私屋業主的一半。 同時, 政府劃撥另一塊官地, 再修建公租房, “賃房廊舍, 候將來蓋造, 仍依原間數撥賃” 。

七、宋政府對租賃店宅務公屋的市民設置有資格審查程式。 店宅務的管理者、工作人員是不准承租本務公屋的, “應監官、典押公文人員、作匠之類, 若在京應管轄兩務去處人吏, 並不得承賃官宅、舍屋、地段, 違者杖一百以上。 ” 這麼規定自然是為了防範店宅務舞弊營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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