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的京城,
大約有一半的人口是租房居住的,
當然,
宋朝東京的住房租賃市場也十分發達,
宋政府也向市場投放了上萬間公租房,
並設立一個叫店宅務的機構來管理這些公屋。
實際上,
宋代已經形成一整套完備的公租房制度。
我列舉幾點,
你看看這套公租房制度究竟如何。
一,
店宅務的公屋租金比較低廉,
天禧元年(1017),
汴京左右廂店宅務名下共有23300間公租房,
當年收到租金共140093 貫,
平均每間房的年租金約6貫,
月租金為500文錢;天聖三年(1025),
京城店宅務轄下的公租房為26100間,
當年的租金收入為134629 貫,
平均每間房屋的年租金約5貫多一點,
月租為400多文錢。
二、宋政府規定,
店宅務不得隨意增加房租。
景德年間,
“有司言,
京師民僦官舍,
居人獲利多而輸官少,
乞增所輸,
許奪賃。
若人重遷,
必自增其數。
”店宅務向朝廷報告說,
京城市民租賃公屋,
由於所納租金低廉,
導致店宅務收入過少。
請求政府批准提高賃價,
如果住戶不同意增租,
店宅務有權中止跟他們的租賃合約。
這樣,
住戶如果嫌搬家太麻煩,
必會同意增加租金。
但宋真宗拒絕了店宅務的這一請求:“豈不太刻耶?先帝屢常止絕,
其申戒之。
”
三,
即使要增收房租,
也不能增收廉租房貧困戶的房租。
宋仁宗天聖年間,
由於“店宅務積年虧少課利”,
以致“失陷舍屋”,
無力修葺,
宋政府決定對“侵佔官地、修蓋屋舍、收掠房錢”的形勢戶增收房租,
而對廉租房住戶,
則“慮其中有貧民供納不易,
宜特與免添長房錢”。
四,
開封市民租住店宅務公屋,
房租從簽約生效的第六日起算,
前五日免租金,
作為給住戶搬家、收拾物件的期限:“每人戶賃屋,
免五日,
為修移之限,
以第六日起掠。
”我覺得這是很人性化的規定。
五,
宋政府經常會宣佈減免房租,
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九月,
因陰雨連綿,
宋真宗詔:“京城民僦官舍者,
免其直三日”;次年(1012)正月,
又“以雪寒,
店宅務賃屋者,
免僦錢三日”;大中祥符七年(1014)二月,
又詔:“貧民住官舍者,
遇冬至、寒食,
免僦值三日”。
這裡的“官舍”,
即店宅務經營的公共租憑房。
六,
若是公屋需要拆遷,
租戶還可以獲得若干“搬家錢”,
補償標準是同批拆遷私屋業主的一半。
同時,
政府劃撥另一塊官地,
再修建公租房,
“賃房廊舍,
候將來蓋造,
仍依原間數撥賃” 。
七、宋政府對租賃店宅務公屋的市民設置有資格審查程式。
店宅務的管理者、工作人員是不准承租本務公屋的,
“應監官、典押公文人員、作匠之類,
若在京應管轄兩務去處人吏,
並不得承賃官宅、舍屋、地段,
違者杖一百以上。
” 這麼規定自然是為了防範店宅務舞弊營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