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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妻:古時候對離婚的稱謂之一,扒一扒中國古代的幾種離婚形式

離婚, 對於現在都市人來說已經是習以為常了, 但同時還是有很多國人認為離婚是中國傳統文化所不齒的一件事情。

但其實, 中國從秦漢到隋唐時期, 一貫是允許有條件的離婚的。 史書明確記載, 從唐律開始, 離婚已經作為一項獨立的立法存在了。 只是在明清以後, 當權者為了穩定天下久安, 才搬出離婚違背天理、有辱先祖的說法。

中國古代對婚姻的定義是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廟”, 下“以繼後世”。 可見對宗族的延續及保障和對祖先的祭祀是婚姻的重要目的。 而古代的離婚則旨在絕二姓之好, 一般是指兩個家庭的決裂而非夫婦感情的破裂。 當然, 中國古代也不用離婚這個詞兒, 用的是絕婚、離棄、休妻、出妻等。

而中國古代的主要離婚形式包括:

一、七出

中國古代的理法為丈夫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 這就是所謂的七出。 具體包括: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竊盜, 這從字面上應該都能看出本意。 律法規定, 只要丈夫認定自己的妻子有這七出, 根本無須經官府同意即可馬上休妻。

當然, 為了維護封建道德體質, 律法也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 這也客觀上維護了部分女性權利。

這三不去是“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就是指妻子無娘家可歸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結婚時夫家貧賤, 能與丈夫同甘共苦, 後來丈夫富貴了不能休。 但妻子有七出中的淫、惡疾的情況下, 則不適用這三不去原則。

二、義絕

用現在的話來說, 義絕是一種刑事附帶民事的裁定結果。 假設夫妻之間, 一方對他方的親屬, 或者雙方的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的相互侵害, 如毆鬥、殺害、姦情等犯罪事件, 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 不論丈夫和妻子是否願意, 必須離異, 違者還要受到刑事處罰。

三、和離

和離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雙方通過協定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 但是由於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的束縛, 所謂和離, 大多還是一種協議休妻。 往往是丈夫為了掩蓋休妻的原因、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方式。

四、呈訴離婚制度

這種呈訴離婚, 事指發生特定事件時, 由官司處斷的離婚。 依中國古代封建法律規定,

如果妻子背離丈夫在逃, 或者丈夫逃亡三年以上, 丈夫逼妻子為娼, 公公欺奸媳婦等, 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感謝您的閱讀, 下次再扒一扒中國古代離婚的名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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