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陽發生學生“弑師”慘劇。 湖南某中學學生和班主任產生口角, 學生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刺向老師, 老師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情重播:
11月12日下午4時許, 沅江市三中某班學生羅某與班主任鮑某發生爭執, 羅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彈簧跳刀刺傷鮑某, 鮑某隨即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目前, 犯罪嫌疑人羅某已被公安機關控制,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小編不是學心理學的, 所以無法判斷這個孩子的心裡當時究竟是怎麼想的, 恐慌還是快意?已經有很多人從不同的角度來看這個事情了, 不多分析。
羅某的行為涉嫌什麼犯罪?
可以得知的資訊是, 羅某已滿十六周歲, 且智力正常。 那麼羅某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在案件中, “用隨身攜帶的匕首捅向鮑某的脖子,
羅某作為一個未成年人, 沒有生活來源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在這個案件中, 羅某雖然年滿十六周歲但是學生身份, 並沒有自己的生活來源就不用賠償了嗎?不是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的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 所以他的監護人要進行賠償的。
至於要賠償什麼費用呢?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 受害人死亡的, 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的醫療費用外, 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後, 在這個慘案中, 鮑某親屬在獲得羅某及其監護人的民事賠償後, 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人民教師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那麼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者可以並存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 可以明確, 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 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 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所以說, 兩者是可以並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