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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千多年都沒變的基層治理單位“縣”

“郡縣治, 天下安”, 這是中國的古訓。 縣, 是兩千多年間中國社會最基層的治理單位, 甚至連名字也一直沒有變動過。

繁體的“縣”字,

由“縣”和“系”兩個偏旁組成, 有“系”和“懸掛”的意思, 其引申的含義便是“直隸”, 這就意味著“縣”就是國君直接派官管理的行政區。

從大禹的兒子夏啟建立統一國家起, 夏、商、週三個王朝一直推行分封制的社會治理模式。 所謂分封制, 就是天子把天下的土地與人口永遠授給自己的血緣子弟與功臣戰將, 讓他們成為一個個享有高度自治權力的地方諸侯。

分封制的缺點是, 時間一長, 這些封國之間的血緣親情、戰友之誼越來越疏遠, 難免會因利益引起各種紛爭。 但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 國君對地方的直接管理也越來越變得可能。 縣, 就是國君直接管理地方的產物。

據《左傳》記載, 楚國是第一個建縣的諸侯國。 西元前690年, 強大的楚文王打敗申國和息國後,

不再把新佔領區分配給諸侯, 而通過建縣直隸, 實行國君直接委官統治的新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 “申縣”自戰國中期之後即已更改縣名而不復存在, 很多歷史學家在史籍中曾反復尋找, 仍難見其蹤影。 而“息縣”自建縣之後, 天下改朝換代不知多少回, 但息縣的縣名與縣府的治所幾乎沒有變化, 堪稱“中國第一縣”。

春秋戰國時期, “縣”作為新的社會組織和新的行政管理體系, 開始在各地區迅速成長起來。 緊隨楚國的就是秦國。 關於秦國最終統一六國的原因, 有人指出, 秦國有著當時最管用的制度—郡縣制。 正因為有了郡縣制度, 才使得秦國成為統一的專制帝國的締造者。

秦國完成統一後, 秦始皇聽取廷尉(注:主管刑獄,

相當於今最高法院院長兼司法部長)李斯的建議, 實行郡縣兩級地方行政制度。 他把全國分為36郡(後又增至40餘郡), 郡下轄若干縣, 縣下設鄉、亭、裡。 皇帝的政令, 可以通過中央的三公九卿, 直達於地方的郡、縣、鄉、亭、裡, 從行政結構上解決了大帝國行政管道暢通無阻的問題。

郡縣制出現以來, 分封制並沒有就此消失, 而是時隱時現。 然而, 事實證明, 郡縣制優點更多, 最終成為了行政管理制度的主流。

中國兩千多年的歷朝歷代, 行政管理層級曾經經過很多變化, 有過兩級制, 也有過三級制, 還有過四級制, 縣之上的行政管理單位有過郡、州、道、路、府等變化, 然而, 作為最基層的行政管理單位, 縣制一直高度穩定, 甚至連名稱也不曾變化。

秦制規定, “縣大率方百里, 其民稠則減, 稀則曠”。 漢代之縣的規模一般只分兩級:萬戶以上為大縣, 其長官稱“令”;萬戶以下為小縣, 其長官稱“長”。 銀雀山漢墓出土的竹簡《庫法》中對此有明確的記載:“(大縣)百里, (中)縣七十裡, 小縣五十裡。

大縣二萬家, 中縣萬五千家, 小縣萬(家)。 ”

秦代有縣約1000個, 人口約為2000萬, 平均每個縣僅為2萬人。 據《漢書》記載, 西漢最繁榮時期的戶數為1200多萬, 人口數為5700多萬, 這個人口規模是中國古代社會前半期的頂峰, 一直到宋代仁宗嘉祐八年(西元1063年)才被超過。 但就算是此時, 若除以1587個縣, 每縣人口也僅為3.6萬餘人。

唐玄宗開元二十八年(西元740年)為840多萬戶, 4800多萬人, 除以1806個縣, 每縣平均人口尚不及3萬人。 到了宋徽宗大觀四年(西元1110年), 全國戶數達到2000多萬戶, 人口總數終於過億, 約為1.25億人, 若除以1234個縣, 每縣平均約為10萬多人。

到了明崇禎十三年(西元1640年)的時候, 全國約有1.4億人口, 除以1385個縣, 縣均人口仍然約為10萬多人。 迄至清代光緒二十七年(西元1901年), 全國人口已高達4.5億。 當時,全國縣域為1325個,縣均人口高達近34萬人之多。

縣官的稱呼,各朝各代有所不同,有縣令、縣長、知縣、縣尹等,但縣官的職責是基本相同的。自秦至清,只要是統一的王朝,縣官都由吏部銓選,皇帝直接任命,因此,人們常將縣官稱為朝廷命官。

在中國官僚體系中,根據職官與百姓關係的不同,可分為管民的官與管官的官。縣官處於國家政權的基層,是典型的管民官,所以常被人稱為“父母官”。一般來說,縣官的職責包含以下一些方面:

教化。教化百姓是縣官的首要責任。縣官負有貫徹執行皇帝詔令,以儒家思想教化百姓的職責。明清時期,全國每一個縣都有專講鄉規民約的場所,稱為“約所”。作為一縣之長,負有樹立本地各種各樣典型,以供百姓學習的重任。如忠臣烈士經朝廷批准可以立祠,孝子賢孫貞婦烈女也可以掛匾、立牌坊。

司法。中國自古以來將司法、行政合為一體,縣官既是一縣的行政長官,也是司法長官,負責本轄區內的治安和刑獄案件管理。民有冤屈,先赴縣衙門告狀。縣官要親自受理案件,對命案、盜案等刑事案件,縣官必須親自勘驗現場、檢驗屍傷、偵查、緝捕、查贓,實行強制措施,還要進行初審,定罪量刑,逐級上報作為定案依據。清代的法定刑罰,按輕重劃分依次是笞(音chī讀“吃”,用鞭打的意思)、杖、徒、流、死五刑。它們分別由不同級別的衙門來行使。縣的司法權限最小,只限判笞、杖兩個輕刑。其他刑罰都要經縣衙門初審後交上級單位審定。

徵稅。中國古代是農業社會,農業幾乎是唯一的經濟產業,國家財政收入、官吏的俸祿和軍隊所需的一切大多通過縣官之手,取之於民。因此,徵收賦稅是縣官的重要職責,也是考評縣官政績的重要指標之一。

勸農。為表示勸農,歷代規定把立春日作為勸農日,縣官于立春前一日迎春牛于大堂前,次日于大堂前舉行迎春動員,以紅綠彩鞭打春牛,稱之為“打春”。

賑災。明清時期的救災程式有報災、勘災、審戶、發賑等。救災措施有蠲免、賑濟、調粟、借貸、除害、撫恤等。這一切措施都由知縣實施。

興學。為了滿足培養人才的需求,古代縣官還擔負著興辦縣學和主持科舉前最初考試—縣試的職能。

由於朝廷的一切治民政務都要靠縣來組織實施,因此,古人曾以“萬事胚胎皆在州縣”來形容縣官作為實際處理政務的重要性。

縣官的選任還有一個十分重要的制度,就是任官回避制度。這一異地任官制度始創於西漢時期。雄才大略的漢武帝劉徹,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銳地意識到了異地為官對維護中央集權,對防止裙帶關係滋生、抑制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的重要意義。

到了東漢桓帝時期,中國第一個關於任官回避的法規正式出臺。到了宋代,回避制度進一步被細化為籍貫回避、親屬回避、職務回避以及科舉回避四大類。

明清兩代回避制度更加嚴格。明朝規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個中國。清朝法律略有放寬,只規定不得本省為官,這稱為“避籍”。避籍的好處在於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轄地舉目無親,避免過多的社會關係編織出徇私舞弊的人情網。

從唐代開始,考中進士者要任官,先要通過由吏部組織的“釋褐試”。因為宋以前沒有棉花,只有絲綢和麻布,一般百姓只能穿褐色的麻布衣,唯有官員才有穿絲綢服裝的特權,所以,釋褐試是決定一個知識份子是進入官場為官、改穿絲綢衣服,還是繼續當老百姓穿麻布衣的命運抉擇。

始自唐代的脫掉麻布衣的“釋褐試”按“身、言、書、判”四方面要求進行。“身正”,即家庭出身和個人品行符合要求,出身于奴僕、皂隸(舊時衙門裡差役)、娼妓等家庭的賤籍之人,不得做官。還要觀察相貌,有無疾患,有無隱瞞歲數等。“言簡”,要求參試者口齒清楚,表述流利。“書美”,要求參試者書法端正,文辭優美,能在最短的時間裡寫出高品質的政論文章。“判准”,要求參試者對策論試題反應靈敏,能抓住本質,準確判斷,迅捷決策。

明代全國共有1170余個知縣,幾乎都在赴任前接受過朱元璋的親自接見和告誡。上任以後,凡清廉正直的,朝廷還要派專人前往慰勞,增加俸祿或額外給一筆獎金。任期滿後考核優異者,就可以調到京裡任六部主事一類的官職。

清朝滅亡後,縣官不再是皇帝委任。新中國成立後,各級政府都是人民政府,已和舊時代不可同日而語。然而,縣作為最基層的社會治理單位,卻延續兩千多年,成為中國社會的一個鮮明特色。

當時,全國縣域為1325個,縣均人口高達近34萬人之多。

縣官的稱呼,各朝各代有所不同,有縣令、縣長、知縣、縣尹等,但縣官的職責是基本相同的。自秦至清,只要是統一的王朝,縣官都由吏部銓選,皇帝直接任命,因此,人們常將縣官稱為朝廷命官。

在中國官僚體系中,根據職官與百姓關係的不同,可分為管民的官與管官的官。縣官處於國家政權的基層,是典型的管民官,所以常被人稱為“父母官”。一般來說,縣官的職責包含以下一些方面:

教化。教化百姓是縣官的首要責任。縣官負有貫徹執行皇帝詔令,以儒家思想教化百姓的職責。明清時期,全國每一個縣都有專講鄉規民約的場所,稱為“約所”。作為一縣之長,負有樹立本地各種各樣典型,以供百姓學習的重任。如忠臣烈士經朝廷批准可以立祠,孝子賢孫貞婦烈女也可以掛匾、立牌坊。

司法。中國自古以來將司法、行政合為一體,縣官既是一縣的行政長官,也是司法長官,負責本轄區內的治安和刑獄案件管理。民有冤屈,先赴縣衙門告狀。縣官要親自受理案件,對命案、盜案等刑事案件,縣官必須親自勘驗現場、檢驗屍傷、偵查、緝捕、查贓,實行強制措施,還要進行初審,定罪量刑,逐級上報作為定案依據。清代的法定刑罰,按輕重劃分依次是笞(音chī讀“吃”,用鞭打的意思)、杖、徒、流、死五刑。它們分別由不同級別的衙門來行使。縣的司法權限最小,只限判笞、杖兩個輕刑。其他刑罰都要經縣衙門初審後交上級單位審定。

徵稅。中國古代是農業社會,農業幾乎是唯一的經濟產業,國家財政收入、官吏的俸祿和軍隊所需的一切大多通過縣官之手,取之於民。因此,徵收賦稅是縣官的重要職責,也是考評縣官政績的重要指標之一。

勸農。為表示勸農,歷代規定把立春日作為勸農日,縣官于立春前一日迎春牛于大堂前,次日于大堂前舉行迎春動員,以紅綠彩鞭打春牛,稱之為“打春”。

賑災。明清時期的救災程式有報災、勘災、審戶、發賑等。救災措施有蠲免、賑濟、調粟、借貸、除害、撫恤等。這一切措施都由知縣實施。

興學。為了滿足培養人才的需求,古代縣官還擔負著興辦縣學和主持科舉前最初考試—縣試的職能。

由於朝廷的一切治民政務都要靠縣來組織實施,因此,古人曾以“萬事胚胎皆在州縣”來形容縣官作為實際處理政務的重要性。

縣官的選任還有一個十分重要的制度,就是任官回避制度。這一異地任官制度始創於西漢時期。雄才大略的漢武帝劉徹,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銳地意識到了異地為官對維護中央集權,對防止裙帶關係滋生、抑制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的重要意義。

到了東漢桓帝時期,中國第一個關於任官回避的法規正式出臺。到了宋代,回避制度進一步被細化為籍貫回避、親屬回避、職務回避以及科舉回避四大類。

明清兩代回避制度更加嚴格。明朝規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個中國。清朝法律略有放寬,只規定不得本省為官,這稱為“避籍”。避籍的好處在於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轄地舉目無親,避免過多的社會關係編織出徇私舞弊的人情網。

從唐代開始,考中進士者要任官,先要通過由吏部組織的“釋褐試”。因為宋以前沒有棉花,只有絲綢和麻布,一般百姓只能穿褐色的麻布衣,唯有官員才有穿絲綢服裝的特權,所以,釋褐試是決定一個知識份子是進入官場為官、改穿絲綢衣服,還是繼續當老百姓穿麻布衣的命運抉擇。

始自唐代的脫掉麻布衣的“釋褐試”按“身、言、書、判”四方面要求進行。“身正”,即家庭出身和個人品行符合要求,出身于奴僕、皂隸(舊時衙門裡差役)、娼妓等家庭的賤籍之人,不得做官。還要觀察相貌,有無疾患,有無隱瞞歲數等。“言簡”,要求參試者口齒清楚,表述流利。“書美”,要求參試者書法端正,文辭優美,能在最短的時間裡寫出高品質的政論文章。“判准”,要求參試者對策論試題反應靈敏,能抓住本質,準確判斷,迅捷決策。

明代全國共有1170余個知縣,幾乎都在赴任前接受過朱元璋的親自接見和告誡。上任以後,凡清廉正直的,朝廷還要派專人前往慰勞,增加俸祿或額外給一筆獎金。任期滿後考核優異者,就可以調到京裡任六部主事一類的官職。

清朝滅亡後,縣官不再是皇帝委任。新中國成立後,各級政府都是人民政府,已和舊時代不可同日而語。然而,縣作為最基層的社會治理單位,卻延續兩千多年,成為中國社會的一個鮮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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