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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調整履約驗收管理規定

遼寧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通知, 調整省級政府採購專案履約驗收工作有關規定, 明確所有政府採購專案的履約驗收工作需由採購人依法組織實施。

遼寧省財政廳在通知中強調, 採購人是組織履約驗收工作的主體, 應當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工作。 為此, 根據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等要求, 對《遼寧省省本級政府採購合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遼財采函﹝2015﹞717號,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的驗收工作進行調整。

所有政府採購專案的履約驗收工作需由採購人依法組織實施, 同時調整政府採購管理系統的操作程式。

根據通知要求, 調整後的履約驗收程式為:政府採購合同執行完畢後, 供應商即可通過遼寧政府採購網向採購人提出驗收申請, 採購人組成驗收小組進行驗收並出具履約驗收意見書, 同時將其傳到遼寧政府採購網後提出確認意見。

據瞭解, 調整前《管理辦法》規定, 政府採購合同履約驗收主要包括採購人自行組織和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兩種形式。 即:由採購人自行組織實施操作專案的合同履約驗收由採購人負責;由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操作專案的合同履約驗收由採購代理機構負責。 政府採購合同履約驗收由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組建驗收小組或聘用專業檢測機構完成。

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合同履約驗收的, 驗收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相關領域專家3人(含3人)以上單數組成, 專家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 其中專家抽取和使用按照《遼寧省省直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採購人組織合同履約驗收的, 可根據專案具體情況自行確定驗收小組的組成人員。 此外, 該《管理辦法》並未對驗收完成後, 將履約驗收意見書傳到遼寧政府採購網後提出確認意見等內容作出明確要求。

通知還稱, 下一步遼寧省財政廳將按照財政部的要求, 結合遼寧省實際, 重新修訂《管理辦法》。

(曹東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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