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吳女士的孩子小胖(化名)今年2歲, 長得虎頭虎腦, 很是可愛。 但最近小傢伙卻從樓梯上摔了下來, 下巴破了個大口子,
吳女士和丈夫平時上班不在家, 倆人的父母均在外地, 也無法照顧小胖, 吳女士只好與某家政公司簽訂了《全國母嬰家庭行業服務規範合同》, 某家政公司派小張到吳女士家做家政, 幫忙帶孩子。 2014年11月30日, 小張忙著做家務, 一時沒留意, 調皮的小胖就從樓梯上滾了下去, 下巴磕在臺階上, 血流不止。 小張立即帶著小胖到某醫院就診, 經診斷為下巴挫裂傷, 醫生給小胖做了皮膚裂傷縫合手術, 因就醫吳女士共花費醫療費2400.44元, 交通費383元, 向單位請假扣除的誤工費841元, 小胖的病例中寫明術後100%會留下疤痕。 小胖的傷口好得差不多了, 但吳女士又陷入了苦惱,
她帶著疑問, 到某律師事務所諮詢, 接待律師告訴她:按照法律的規定, 她可以起訴某家政公司和小張, 由她們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 有可能按照過錯責任, 她也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吳女士聽取了律師的意見, 將某家政公司和小張起訴至人民法院, 要求他們承擔小胖的醫藥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50000多元。
庭審中, 某家政公司辯稱, 本案中我方與吳女士、小張建立的是三方服務關係, 我方是仲介服務, 向吳女士推薦服務人員;另外, 小胖的受傷原因不能證明是由小張所致;綜上, 不承擔也不認可小胖的訴訟請求。
小張辯稱:吳女士與某家政公司及我簽訂《全國母嬰家庭行業服務規範合同》屬實,
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 小胖是在小張提供家政、看護服務中受傷, 根據受傷的時間點, 小張一人在家看護孩子。 根據孩子的傷情判斷,
律師評析
本案中, 誰應當承擔嬰兒摔傷的責任?首先要理清雇主、家政公司和保姆三者之間的關係。 保姆與郝女士之間屬於雇傭關係, 但家政公司是為兩者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 並收取居間費用的載體, 因此家政公司與吳女士之間屬服務合同關係。 保姆由家政公司指派到吳女士家中從事家庭服務, 當為家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輔助人, 其履行行為應視為家政公司的行為。 根據合同的約定, 保姆小張提供幼兒護理的義務, 2歲的小孩, 對於危險基本沒有識別能力。 這種情況下, 保姆作為專業護理人員, 應當認識到可能產生的危險, 應建議監護人為其配備適當的保護工具。 但保姆並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注意義務, 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由於其是職務行為,其過錯應由某家政公司代為賠償。同時,吳女士作為幼兒的監護人,應當為幼兒配備安全的配套設施,避免危險發生,因此,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由於其是職務行為,其過錯應由某家政公司代為賠償。同時,吳女士作為幼兒的監護人,應當為幼兒配備安全的配套設施,避免危險發生,因此,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