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立案登記制在民事強制執行領域需要注意的問題

□ 張寶成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司法改革做了整體部署,其中一個突破性的制度改革是實行立案登記制。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對民事案件的立案登記制度進行了較為詳細的銜接規定,目的在於解決“立案難”的問題,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由此可見,立案登記制度不僅適用於民事案件起訴階段,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也屬於立案登記制度的範疇之內。 從立法初衷上看,實行立案登記制的目的在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權,但強制執行案件是案件審理完成以後,當事人持有效執行依據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案件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案件起訴,有其自身特殊性。 由此,在民事強制執行領域適用立案登記制應充分結合該領域特點,既保障當事人“有案必立”的需求,又充分發揮強制執行的優勢。

強制執行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應注意避免陷入“執行難”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立案登記制度全面、及時、高效的特點,以及對當事人主體地位的突出,集中力量化解當事人所強烈反映的“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問題,在面對當事人的訴求時,人民法院體現了對人民群眾利益的一種法治擔當,只設立門不設立檻。

但是,立案登記制如果延伸到民事強制執行案件的申請階段,應注意避免“執行亂”“執行難”等相關問題。 以確定執行當事人為例,在德日等國家,確定執行當事人的基準時是執行文簽發之時。 簽發前,執行當事人沒有最終確定;簽發後,無論是否進入執行程式,均應以執行正本上載明的當事人為執行程式中的當事人。 由於簽發執行文,獲得執行正本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式開始之前,因而執行當事人的確定時間在執行之前。
而大陸和臺灣地區則不同,執行當事人的確定是進入執行程式之後,執行法院以執行依據為基本標準,結合申請執行人提供的其他證明檔以及執行法院的調卷主動審查、綜合判斷的結果,因此,確定執行當事人的基準時應當是執行法院作出審查判斷結論之時。 基準時較為滯後,那麼確定執行案件是否具備法定的強制執行條件就相應遲延。 立案登記制下立案庭採取形式審查標準受理執行案件以後,執行部門需要注意結合案件執行依據確定案件是否符合標準,根據具體情況準確作出處理、採取適宜的執行措施,避免加劇“執行難”“執行亂”的現狀。

強制執行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應注意適當保留“職權主義”

立案登記制,顧名思義,法院立案庭只能對當事人起訴時的要件進行一般性的審查和核對,不能進行實質性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的,要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立案登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主體地位,是當事人主義的集中表現。 眾所周知,民事強制執行帶有非常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它屬於法院的單方職權行為和主動作為,尤其在被執行人財產的調查、查封、扣押和凍結方面,執行的職權主義不僅不能削弱,而且應當加強。 為有效破解執行難,民事執行案件的職權主義才能加強,執行職能也隨之增強,執行機構、執行系統之間的聯動性、統一性也在不斷深化。 執行就像打仗,執行人員須充分發揮主動性,伺機出擊,隨機應變。

如果強調當事人主義,可能會造成藉口當事人主義漠視當事人的權利,從而怠於執行、推誘責任。 而審判案件與執行程式不同,司法者不能超越司法權限,必須謹記中立立場,居中作出裁判,避免司法不公正。 傳統立案審查制度之下,稍微敏感的案件都有可能被法院擋在大門之外,立案登記制會使這種情況得到有效緩解。 但是對於強制執行案件而言,在立案登記制背景下,案件進入執行視野以後,仍應注意保留“職權主義”,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執行申請書、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法院需要對執行當事人是否適格、執行根據是否有效等問題進行實質上的審查,防止“執行亂”的情形發生,把好虛假申請強制執行的最後一道防線,實現當事人權利保護的動態平衡,對案件的可執行程度、執行難度、是否應當加大執行力度等方面充分發揮職權,對於抗拒執行的行為人作出處罰等。

強制執行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應注意保持規範性

立案登記制改革的實質,就是將過去立案時對實體法律關係的實質性審查改為對起訴檔等材料的形式性審查。並且目前法律關於起訴階段的立案實質性條件的規定不多,未來還有可能進一步放開。而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給付內容明確,這裡的明確應當包含“具體”和“確定”兩個方面。“具體”是指執行依據對於債務人應為的給付,必須具體標明債務的種類、範圍、數量等內容;“確定”是指債務人應為的給付,其內容自始確定,或者至少可以根據執行依據的上下文或其他已確定的條件明確。一般對於強制執行案件的啟動需要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要有給付內容明確的執行依據;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內提出;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者繼承人、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可見,目前的法律規定對於強制執行案件的啟動設置了諸多前提條件。因此,立案登記制背景之下,應注意充分結合強制執行案件的特點,立案登記制更著重在於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對於執行案件,則對於規範性的要求更強,特別是在破解執行難成為時代需求的情況下,更應該保持規範性。

立案登記制下執行隊伍專業素質有待加強

由於法院的裁判到申請執行之間往往有一個空檔期,在這個期間內很可能發生各種各樣的變化,如當事人死亡、公司註銷、當事人財產轉移佔用等影響強制執行的各種情形。一旦有上述情形發生就需要執行法官仔細甄別,及時做出正確的判斷,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且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執行依據不明確的情形還比較多見:執行依據所載明的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裁判文書內容過於籠統;給付內容參照的標準不明確;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內容存在矛盾;執行依據對履行時間、方式等沒有確定;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標的物存在問題等,這需要執行法官良好的業務素質方能推動案件執行。儘管各級法院相繼大力開展執行業務等專業培訓和學歷再教育,但不可回避的現實狀況是,執行工作人員的綜合業務能力仍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當前執行工作的具體要求,一些執行人員存在改革意識淡薄、執法水準不高、執行行為不當、辦理“關係案”“人情案”“地方保護案”等問題,這些問題依舊不容小覷。在處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人員需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除此之外,還需要運用法律知識和社會經驗等多層次的理論支撐進行推理和判斷,這是一個十分複雜的過程,涉及法學、實踐哲學、社會心理學等各方面知識,執行人員如果沒有扎實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社會經驗,就難以實現執行程式公正與效率的兼得。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司法員額制度之內的法官大都在審判庭,且執行局可能實行警務化管理模式,將加劇目前執行人員專業素質不足的現狀。在立案登記制實施之後,更多執行難、需要甄別的案件進入法院執行視野,給執行人員帶來更大的挑戰,因此當務之急是切實加強執行隊伍專業素質能力的建設。

司法改革已成大勢,立案制度作為改革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是群眾之間的糾紛能否進入法院審理視野的一個關鍵,也是群眾之間的糾紛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的關鍵。但是要注意強制執行領域與審判領域根本理念上的不同,立案登記制給執行法官、執行機制都帶來了不小的挑戰,只有順應趨勢,適當改變執行工作機制、發揮執行特色、提升人才素質,才能在大量案件湧入法院之時從容不迫。

強制執行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應注意保持規範性

立案登記制改革的實質,就是將過去立案時對實體法律關係的實質性審查改為對起訴檔等材料的形式性審查。並且目前法律關於起訴階段的立案實質性條件的規定不多,未來還有可能進一步放開。而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給付內容明確,這裡的明確應當包含“具體”和“確定”兩個方面。“具體”是指執行依據對於債務人應為的給付,必須具體標明債務的種類、範圍、數量等內容;“確定”是指債務人應為的給付,其內容自始確定,或者至少可以根據執行依據的上下文或其他已確定的條件明確。一般對於強制執行案件的啟動需要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要有給付內容明確的執行依據;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內提出;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者繼承人、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可見,目前的法律規定對於強制執行案件的啟動設置了諸多前提條件。因此,立案登記制背景之下,應注意充分結合強制執行案件的特點,立案登記制更著重在於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對於執行案件,則對於規範性的要求更強,特別是在破解執行難成為時代需求的情況下,更應該保持規範性。

立案登記制下執行隊伍專業素質有待加強

由於法院的裁判到申請執行之間往往有一個空檔期,在這個期間內很可能發生各種各樣的變化,如當事人死亡、公司註銷、當事人財產轉移佔用等影響強制執行的各種情形。一旦有上述情形發生就需要執行法官仔細甄別,及時做出正確的判斷,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且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執行依據不明確的情形還比較多見:執行依據所載明的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裁判文書內容過於籠統;給付內容參照的標準不明確;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內容存在矛盾;執行依據對履行時間、方式等沒有確定;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標的物存在問題等,這需要執行法官良好的業務素質方能推動案件執行。儘管各級法院相繼大力開展執行業務等專業培訓和學歷再教育,但不可回避的現實狀況是,執行工作人員的綜合業務能力仍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當前執行工作的具體要求,一些執行人員存在改革意識淡薄、執法水準不高、執行行為不當、辦理“關係案”“人情案”“地方保護案”等問題,這些問題依舊不容小覷。在處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人員需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除此之外,還需要運用法律知識和社會經驗等多層次的理論支撐進行推理和判斷,這是一個十分複雜的過程,涉及法學、實踐哲學、社會心理學等各方面知識,執行人員如果沒有扎實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社會經驗,就難以實現執行程式公正與效率的兼得。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司法員額制度之內的法官大都在審判庭,且執行局可能實行警務化管理模式,將加劇目前執行人員專業素質不足的現狀。在立案登記制實施之後,更多執行難、需要甄別的案件進入法院執行視野,給執行人員帶來更大的挑戰,因此當務之急是切實加強執行隊伍專業素質能力的建設。

司法改革已成大勢,立案制度作為改革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是群眾之間的糾紛能否進入法院審理視野的一個關鍵,也是群眾之間的糾紛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的關鍵。但是要注意強制執行領域與審判領域根本理念上的不同,立案登記制給執行法官、執行機制都帶來了不小的挑戰,只有順應趨勢,適當改變執行工作機制、發揮執行特色、提升人才素質,才能在大量案件湧入法院之時從容不迫。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