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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和EB1C申請將大大簡化,移民局採納新判決,明確定義“管理者”

在2017年11月8日, 移民局的行政上訴辦公室將一例EB1C移民申請判決定為採納判決(Adopted Decision), 此案對此後相關的移民局申請審理都有約束力。

而該案對L1和EB1C申請中的“管理”較移民法有了更加明確的判定標準和定義。 這將大大減少移民局官員對申請人工作職位的誤解, 從而減少補件通知或拒簽的幾率。

近期, 四位元客戶陸續接到了移民局的EB1C申請批准通知書, 我們衷心祝願這四個家庭在美國愉快的工作, 快樂的生活。 在下篇文章, 我們將詳細介紹並分析這四份成功的EB1C移民申請案例。

《移民與國籍法》的101(a)(44)(A)條款對“管理”有以下四層含義, 此定義對L1和EB1C申請都具有法律效力:

1. 管理一個公司, 部門, 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組成部分;

2. 監督和掌管的其他監督部門, 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 或管理公司內部的一項必要功能;

3. 對其管理和監督的員工有任命, 罷免和解雇的權力,

或者有人事建議權(對於其直接監督的員工), 或者管理組織內部的一個核心部門;

4. 在日常經營管理中, 有能夠自由裁量的權力。

儘管移民法對“管理”有這四層含義的規定, 移民局官員在實際的申理過程中, 仍會通過申請材料, 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判定, 包括受益人在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或其管理作用在公司運營層面的體現上, 公司的運營模式和大小, 公司的組織架構圖和員工層級, 受益人管理的部門預算和資源配置。

這就意味著, 申請人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從多個方面證明受益人工作職位的“管理”性質。 在移民局官員認為申請材料不足以支持判斷時, 就會行使自由裁量權, 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行政上訴辦公室在審理此上訴案例時,

明確定義了“管理”, 並給出5條清晰的判斷標準:

(1)受益人的工作職能必須清楚說明;

(2)受益人的工作對公司是“必要的”;

(3)受益人是管理者, 而非實施者;

(4)受益人在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是高級的, 或其管理作用在公司運營層面上是非常重要且高級的

(5)受益人在日常管理中有自由裁量權。

行政上訴辦公室已將此案定為採納案例, 上述5條對“管理”的判斷標準, 將適用於之後所有L1和EB1C申請。

案情簡介:

本案的受益人從2013年開始, 都是以L1-A身份在美國工作。 為他申請EB1C移民簽證的是一家在全球有8000名員工的大型跨國企業, 分公司遍佈美國, 印度, 阿根廷, 英國和烏克蘭。 僅美國公司就有250名職員, 且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顯示營收超過1億美元。

受益人在美國公司的職位是財務策劃與分析部門的總監, 負責管理全球的財務策劃與分析事物, 直接對他負責的共有6人, 分別是:一名分析師, 一名財務策劃與分析部門的助理經理, 一名財務策劃與分析部門的資深職員, 一名財務部資深職員, 一名財務策劃與分析部門經理, 一名財務部經理。

但卻被移民局內布拉斯加處理中心否決了受益人的EB1C移民申請, 認為其美國職位不符合移民法中“管理”的定義。 審理受益人的L1-A申請的移民局官員與審理EB1C申請的移民局官員都分別使用自由裁量權, 對移民法中的“管理”做出了不同的裁決。 而行政上訴辦公室則根據“管理”的新定義, 判決此案上訴得直。

在被移民局否決後, 申請人是如何提交材料獲得行政上訴辦公室的支持呢?

1)受益人的工作職能必須清楚說明;

申請人明確了受益人作為財務策劃與分析總監的實際工作內容, 並提供材料證明:財務策劃與分析部門收集準確而齊全的資料, 經過整理和分析幫助美國公司獲得更多的業務機會和快速增長。

2)受益人的工作職位對公司是“必要的”;

通過相關材料證明財務策劃與分析對美國公司是非常必要的。 其對財務的策劃和盈利的預測對公司的每個部門都有相當重要的影響。 公司的高級管理者也依賴其財務報告作出正確的財務計畫和有關收購兼併的重大策略。 同時, 鑒於美國公司的業務模式和規模, 財務策劃與分析是重要的。

3)受益人負責管理。

首先,提供材料證明受益人負責領導製作盈利預測與分析,指揮公司收購與兼併,和擬定全球定價分析報告。受益人通過管理來自財務部的原始經濟資料的編纂工作,領導製作短期和長期的財務策略。

其次,提交了組織架構圖和工作流程圖,說明受益人領導財務策劃與分析業務,負責監測每月的盈利預測工作,以及來自全球銷售部門和送貨部門的財務資料收集。證明受益人不用從事日常的行政和報告工作,只需要管理下屬員工的工作。

4)受益人的工作職位在公司組織架構和運營結構上,是高級職位。

為證明受益人的工作職位符合高管定義,申請人表明受益人直接向首席財務官報告,間接向首席運營官報告。同時,提供了證明材料,例如,在2015財年,受益人曾管理五千到一億美元的投資。

5)受益人對日常管理有自由裁量權。

申請人為證明受益人對財務策劃與分析工作的日常管理有自由裁量權,提交相關材料,說明並證明:受益人制定下屬員工的工作規則和流程,同時有權甄別,實施,確定收購與兼併計畫。

結語

此案經行政上訴辦公室公佈為採納案例,要證明L1或EB1C申請中的“管理”時,申請人可證明受益人符合這5條要求。同時,此舉也將大大加快移民局官員在審理有關案件的處理速度。

財務策劃與分析是重要的。

3)受益人負責管理。

首先,提供材料證明受益人負責領導製作盈利預測與分析,指揮公司收購與兼併,和擬定全球定價分析報告。受益人通過管理來自財務部的原始經濟資料的編纂工作,領導製作短期和長期的財務策略。

其次,提交了組織架構圖和工作流程圖,說明受益人領導財務策劃與分析業務,負責監測每月的盈利預測工作,以及來自全球銷售部門和送貨部門的財務資料收集。證明受益人不用從事日常的行政和報告工作,只需要管理下屬員工的工作。

4)受益人的工作職位在公司組織架構和運營結構上,是高級職位。

為證明受益人的工作職位符合高管定義,申請人表明受益人直接向首席財務官報告,間接向首席運營官報告。同時,提供了證明材料,例如,在2015財年,受益人曾管理五千到一億美元的投資。

5)受益人對日常管理有自由裁量權。

申請人為證明受益人對財務策劃與分析工作的日常管理有自由裁量權,提交相關材料,說明並證明:受益人制定下屬員工的工作規則和流程,同時有權甄別,實施,確定收購與兼併計畫。

結語

此案經行政上訴辦公室公佈為採納案例,要證明L1或EB1C申請中的“管理”時,申請人可證明受益人符合這5條要求。同時,此舉也將大大加快移民局官員在審理有關案件的處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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