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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甩手掌櫃”,被徵收人該如何配合律師維權?

導讀:律師應該是維權的導演, 律師按照委託人的信任盡職盡責的工作, 並以個人的專業能力和辦案經驗, 指導每戶委託人進行依法維權;委託人應當重視自己的權利並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指導, 這是拆遷維權案件卓有成效的基本保證。 每戶被拆遷人應當對律師的工作積極進行配合, 而不是單單指望律師單方面的努力……

對此問題,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梁紅麗指出, 絕大多數時候, 律師不可能及時出現在強拆現場, 更不能隨時隨地的調查、收集、固定證據, 只有居住在拆遷房屋內或者附近的委託人才能夠實現及時取證、依法報警、阻止非法強拆的可能。 按照律師的指導及時進行取證以及依法進行立案等工作, 是每個委託人必須參與的案件流程。 部分委託人認為的委託律師後就可以當所謂的“甩手掌櫃”, 是錯誤的維權思維,

應當堅決予以摒棄。 事前指導, 事後參與, 是律師工作的顯著特點, 尤其對於外地案件的代理, 更是如此。

對當事人而言, 首先, 要保護好自己的房屋, 力爭不被非法強拆。 小產權房維權的關鍵在於占地與用地雙方在時間與空間上的博弈, 即通過法律手段遲滯速拆、非法強拆, 而失去房屋將失去最好的談判籌碼。 因為主體不適格的小產權房權利人, 存在維權主體不適格的缺陷。 同時, 當事人要盡最大努力立案, 確保通過法院建立溝通、談判的平臺。 《行政訴訟法》規定, “民告官”的行政訴訟的立案實行登記立案制度, 但是在落實層面上仍然並不統一, 地方法院仍存在以內部規定等各種理由拒絕立案的情形, 大部分地方法院甚至仍沿用立案審核制度,

導致行政立案不順暢, 有案必立暫時還只是傳說。 在這個過程中, 當事人應當按照律師的指導進行立案, 需要通過一些合理合法的方式, 向法院表明維權的決心, 要求法院依法立案, 要求法院依法維護大家的權益。

對律師而言, 通過前期的資訊公開工作, 掌握對方是否有征地批文、用地批復以及規劃、施工等手續。 如果手續齊全, 也能通過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異議提起相關程式;如果沒有相關手續, 也可以固定證據。 最終的指向就是一個目標, 讓對方不能非法用地, 讓對方心平氣和的進行談判。 如果行政機關敗訴, 會導致行政機關負責人政績的污點, 影響正常晉升, 或者面臨黨紀、行政處分等,

這是促進談判的關鍵。 如果不對政府產生影響, 就沒有談判籌碼, 就沒有能力獲得相對理想的補償。 律師代理維權的工作流程是:第一, 依授權調查取證並指導當事人收集、組織相關證據;第二, 針對調查的證據, 提起相關程式;第三, 針對拆遷方的違法點, 視案情發展發出律師函;第四, 針對拆遷方的行政處罰等行為, 提起行政程式。

實踐中, 很多委託人要求律師做出維權結果的承諾, 以堅定維權信心, 並將其作為評判律師能力以及是否選擇委託律師的依據。 規範的律師執業過程, 律師是不會做出最終的補償承諾的, 因為維權的過程中存在太多的變數, 一些非法律因素的介入導致整個過程及其複雜, 脫離案件本身的承諾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也是不負責的。 但是, 依法維權, 是獲得合理補償安置的最佳途徑。 律師的作用是通過法律手段,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為平等談判、合理補償創造有利條件。 律師的維權, 既不是以血肉之軀直接與暴力分子進行衝突, 也不是給拆遷戶支損招、以非法手段給法治社會製造混亂, 更不是慫恿每戶被拆遷人提出不切實際的過高補償請求導致維權期望落空或“釘子戶”現象的出現。 律師的本分, 就是通過法律手段, 根據案情和經驗, 盡職盡責的為每戶被拆遷人維權。 (作者/梁紅麗 蔡雲鵬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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