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律師應該是維權的導演, 律師按照委託人的信任盡職盡責的工作, 並以個人的專業能力和辦案經驗, 指導每戶委託人進行依法維權;委託人應當重視自己的權利並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指導, 這是拆遷維權案件卓有成效的基本保證。 每戶被拆遷人應當對律師的工作積極進行配合, 而不是單單指望律師單方面的努力……
對此問題,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梁紅麗指出, 絕大多數時候, 律師不可能及時出現在強拆現場, 更不能隨時隨地的調查、收集、固定證據, 只有居住在拆遷房屋內或者附近的委託人才能夠實現及時取證、依法報警、阻止非法強拆的可能。 按照律師的指導及時進行取證以及依法進行立案等工作, 是每個委託人必須參與的案件流程。 部分委託人認為的委託律師後就可以當所謂的“甩手掌櫃”, 是錯誤的維權思維,
對當事人而言, 首先, 要保護好自己的房屋, 力爭不被非法強拆。 小產權房維權的關鍵在於占地與用地雙方在時間與空間上的博弈, 即通過法律手段遲滯速拆、非法強拆, 而失去房屋將失去最好的談判籌碼。 因為主體不適格的小產權房權利人, 存在維權主體不適格的缺陷。 同時, 當事人要盡最大努力立案, 確保通過法院建立溝通、談判的平臺。 《行政訴訟法》規定, “民告官”的行政訴訟的立案實行登記立案制度, 但是在落實層面上仍然並不統一, 地方法院仍存在以內部規定等各種理由拒絕立案的情形, 大部分地方法院甚至仍沿用立案審核制度,
對律師而言, 通過前期的資訊公開工作, 掌握對方是否有征地批文、用地批復以及規劃、施工等手續。 如果手續齊全, 也能通過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異議提起相關程式;如果沒有相關手續, 也可以固定證據。 最終的指向就是一個目標, 讓對方不能非法用地, 讓對方心平氣和的進行談判。 如果行政機關敗訴, 會導致行政機關負責人政績的污點, 影響正常晉升, 或者面臨黨紀、行政處分等,
實踐中, 很多委託人要求律師做出維權結果的承諾, 以堅定維權信心, 並將其作為評判律師能力以及是否選擇委託律師的依據。 規範的律師執業過程, 律師是不會做出最終的補償承諾的, 因為維權的過程中存在太多的變數, 一些非法律因素的介入導致整個過程及其複雜, 脫離案件本身的承諾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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