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至9月, 山西某高校多次發生學生宿舍筆記型電腦被盜案件, 共計被盜筆記型電腦10餘台。
接到報案後, 太谷警方迅速組織精幹警力展開偵查。 專案組經分析研判, 發現多起學生電腦被盜案系同一人所為, 經輾轉全省多個高校進行串併案後, 確定趙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經深入偵查, 民警發現犯罪嫌疑人將盜竊所得筆記型電腦賣給了太原市某數碼城的胡某。
2017年11月1日,
經查:2016年12月以來, 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多次流竄至晉中市、太原市、忻州市等省內高校, 趁學生上課宿舍無人之際, 撬門入室盜竊筆記型電腦, 並將盜竊所得筆記型電腦銷贓給太原市某數碼城的胡某。
目前, 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男, 35歲,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因涉嫌盜竊犯罪;犯罪嫌疑人胡某(男, 37歲, 榆次區人)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現警方已追回部分被盜筆記型電腦,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