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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團夥無證開採幾百萬元鈉長石 行賄安監負責人

王某等人在沒有取得採礦許可的情況下, 擅自開採鈉長石, 被盜采的鈉長石價值幾百萬元。

教某為將鈉長石運出銷售, 向安監部門相關負責人行賄。

15日, 記者從法院瞭解到, 王某等十餘人因此案獲刑, 另有人已經被判刑或被另案處理。

沒有取得採礦許可 擅自開採幾百萬元鈉長石

2013年11月, 王某等6人在本溪滿族自治縣, 在未取得採礦許可的情況下, 擅自開採鈉長石共計34780噸。 經鑒定, 被盜采的鈉長石價值人民幣2782400元。

2014年12月末至2015年1月間, 王某等7人在本溪滿族自治縣, 在未取得採礦許可的情況下, 擅自開採鈉長石共計26601噸。

經鑒定, 被盜采的鈉長石價值人民幣2128080元。

2015年2月、10月間, 王某等9人, 2015年10月間, 王某等10人, 在本溪滿族自治縣, 在未取得採礦許可的情況下, 擅自開採鈉長石共計34784.66噸。 經鑒定, 被盜鈉長石價值人民幣2782772.80元, 其中蘭某參與盜采16784.66噸, 價值人民幣1342772.80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間, 黃某明知王某等人的鈉長石時盜采所得, 仍多次予以收購, 後加價銷售, 共計33131.34噸, 價值人民幣2650507.20元。

為將鈉長石運出銷售 向安監部門負責人行賄

2015年間, 教某為能將在本溪滿族自治縣非法開採的鈉長石運出本溪滿族自治縣進行銷售, 夥同林某請托本溪滿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委副書記王某某, 辦理運輸調運單也稱“財源票”和拍賣等事宜, 並在王某某辦公室內給予王某某好處費人民幣10萬元。

案發後, 王某等人分別被抓獲歸案, 武某自動投案。 公安機關從王某的篩選廠內查獲盜采後尚未出售的鈉長石5.558萬噸。

十餘人因此案獲刑 此前有人獲刑或另案處理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王某等13人違返礦產資源法的規定, 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 擅自採礦, 情節特別嚴重, 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 黃某明知王某等人銷售的鈉長石是犯罪所得而仍予以收購、銷售,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教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 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教某身犯數罪, 應當數罪並罰, 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 應當撤銷緩刑, 對本罪作出判決, 與原判實行數罪並罰。

王某等13人分別結夥實施故意犯罪, 均為共同犯罪。 在各自共同犯罪中, 王某等5人均起主要作用, 為主犯, 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郭某等8人均起次要和輔助作用, 為從犯, 均應當減輕處罰。

武某案發後, 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 經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 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當庭自願認罪, 為自首, 可以減輕處罰。 王某等12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當庭自願認罪, 均可以從輕處罰。 在量刑時還應考慮田某等2人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的情況, 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7年7月, 法院一審認定, 教某犯非法採礦罪和行賄罪, 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一十萬元;王某等12人犯非法採礦罪, 分別判刑並處罰金。 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宣判後, 孟某等人不服, 提出上訴。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 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另有人已經獲刑或被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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