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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消費十大案例出爐,家用電子電器投訴量居首位

家用電子電器居所有商品和服務類別投訴的前列。 南方日報記者葉志文 攝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將至, 12日, 中山市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消委會”)公佈了2016年該單位受理投訴的情況以及當年的十大維權典型案例。

統計資料顯示, 去年市消委會接待消費者來訪、諮詢2176人次, 共受理各類投訴2605宗, 辦結率100%, 為消費者挽回直接經濟損失約878.9萬元。 在去年的投訴案件中, 家用電子電器投訴量居首,

網上消費投訴同比則增長了100%。

商品投訴量遠超服務投訴

在去年消費專案投訴中, 家用電子電器、日用商品、交通工具、生活及社會服務、房屋及建材類的投訴, 佔據所有商品和服務類別投訴的前五位。 而根據資料顯示, 商品大類的投訴總量為2336宗, 服務大類的投訴總量為257宗, 商品品質投訴遠超服務類投訴。

去年, 市消委會共收到938宗家用電子電器類投訴。 其中, 在具體商品投訴裡, 通訊類產品尤其是行動電話機的投訴量遙遙領先。 其次是廚房電器產品、汽車及零部件產品。 市消委會表示, 這些產品的投訴比較集中, 反映出上述行業經營者保障產品品質、履行售後服務法定義務上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而服務方面,

美容美髮服務、房屋裝修服務、媒體購物(即利用網路、電視、廣播管道購物)、保養和修理服務、健身服務等佔據了所有消費服務投訴中的前列。 市消委會方面介紹, 對美容美髮服務的投訴集中表現在對預付款消費的爭議, 如使用預付款消費享受的優惠比現付價格高、預付款充值後商店虧損倒閉未退還充值餘款等。

網上消費投訴同比增100%

今年“3·15”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是“網路誠信, 消費無憂”。 記者從市消委會瞭解到, 在去年其受理的2605宗各類投訴中, 網上消費投訴雖然數量不多, 但同比增長了一倍, 可見網路消費問題已成為新的投訴熱點。

市民胡先生通過某網站旗艦店購買檯燈, 使用時發現漏電, 安全隱患嚴重, 且關燈後LED燈珠仍發光;馬女士在某購物平臺下單後,

賣家虛假發貨, 一直沒有收到所購商品, 多次聯繫賣家均無結果……這兩個是中山消委會接到的網購類投訴典型案例, 其餘的還包括付款後發現貨不對板、沒有檢驗合格證明等, 甚至還有被投訴方聯繫方式、具體名稱等資料不明確而難以維權的個案。

資料顯示, 去年中山消委會受理28宗網上消費投訴, 占銷售服務類投訴的51.85%, 同比增長100%, 網路消費問題逐漸成為新的投訴熱點。 中山消委會分析認為, 儘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均賦予消費者網路交易後悔權, 但是實踐中, “後悔權”不足以應對所有的網路消費問題。 因此建議消費者在網購時貨比三家, 理性消費,

從信譽度、成交記錄評價詳情等多方面對商家信譽進行評估, 同時保存好網購聊天記錄、購物發票、物流單據等憑證, 以備維權之需。

樓市涉定金類投訴成熱點

市消委會還公佈了去年十大典型消費投訴案例, 涉及賓館、商場等特定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網路交易中的產品品質責任、有獎銷售、房產仲介電商費、婚紗攝影、洗衣洗滌、培訓機構、旅遊購物、裝修工程等各種內容。 其中, 樓市涉定金類投訴具有較強的典型性。

去年以來, 中山樓市又迎來了一波買賣熱潮, 在眾多的成交個案中, 也出現了一些買賣糾紛。 如, 去年何先生到火炬開發區看房, 在銷售人員的熱情勸說下, 何先生刷卡支付“誠意認籌金”15000元作為開盤搖號的資格。 到搖號當天,何先生因故未能到場選號,由其家人辦理了誠意金退款手續,但退款一直未到賬。

無獨有偶,去年,譚先生向開發商交付定金2萬元,約定2月份簽購房合同,譚先生于當月交齊了首付5萬元,當時合同寫明所購商品房建築面積125平方米,總價604221元。但簽好合同後,律師說因開發商沒有蓋章,合同暫時不能給譚先生。待到2月21日譚先生拿到合同後,卻發現合同上商品房建築面積已改為114.35平方米,房產單價從原來4833.77元每平方米變為6250.99元每平方米。

像以上兩個案例的樓房買賣糾紛,在中山房地產交易中頻頻出現。市消委會表示,定金在法律上具有擔保性質,如果開發商違約,開發商需要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誠意金、保證金則不具備擔保性質,因此,當開發商違約時,儘管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誠意金、保證金,但是不能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

孫嘉琳 鄧泳秋 謝輝 鄭耀忠

■典型案例

旗艦店買到“三無”投光燈

去年8月,賴女士通過某網路平臺在中山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旗艦店購買了一款戶外“投光燈”。

賴女士收貨後對該燈進行檢查,發現電商售賣的“投光燈”及其外包裝均沒有標注任何生產廠廠名、廠址、標準等中文標識。於是她與該店交涉,並要求電商退貨並賠償500元,卻被商家拒絕。通過網路交易平臺查詢到該公司的登記資訊後,賴女士投訴至中山市東區消委分會。經消委會工作人員介入協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該公司同意賴女士退貨要求並向其賠償500元。

消委會表示,在網購中,消費者一般比較關注網店的銷售量、網友評價等資訊,往往忽略了商品的品牌、產地、價格、性能等要素和產品品質、售後服務的問題。其實,無論線上、線下,依據《產品品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商家對產品品質均負有產品進貨查驗、保持維護產品品質、不得違反法律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等義務。

看房認購被收取“電商費”

消費者王先生去年4月隨“看房團”到中山市南頭鎮某樓盤銷售中心看房,在銷售人員的遊說下,王先生看中一個單位,並簽訂了認購書。工作人員告訴王先生,他還需要交納2萬元的電商團購費才能享受優惠。於是王先生現場交納了4萬元,其中一筆2萬元為購房定金,開具了開發商的收據;另一筆2萬元“電商費”則開具了中山市某網路科技公司的收據。

後來,王先生因個人原因未能如期簽訂購房合同,便與銷售中心交涉退款事宜,工作人員稱王先生屬於單方違約不予退款。王先生對購房定金不能退回沒有異議,但認為2萬元的“電商費”不予返還沒有依據,雙方協商未果。消委會接到投訴後,銷售中心負責人表明“電商費”是其業務合作單位收取的服務費,不應由開發商返還。經消委會多次協調,並在開發商的協助下,最終網路科技公司將“電商費”扣除手續費後返還消費者。

消委會表示,案中,網路科技公司僅是提供組團看房服務,難以認定雙方構成“經紀服務合同”法律關係,該公司與消費者也沒有簽訂“居間合同”形成居間人和委託人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下收取高額“電商費”並無依據。而在現場認購交納電商費時,工作人員曾告訴王先生交納電商費方能享受相應的價格優惠,但消費者始終對於優惠折扣與商品房價格關係均不明了,也未獲經營方明確告知。因此,這樣的做法也違背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到搖號當天,何先生因故未能到場選號,由其家人辦理了誠意金退款手續,但退款一直未到賬。

無獨有偶,去年,譚先生向開發商交付定金2萬元,約定2月份簽購房合同,譚先生于當月交齊了首付5萬元,當時合同寫明所購商品房建築面積125平方米,總價604221元。但簽好合同後,律師說因開發商沒有蓋章,合同暫時不能給譚先生。待到2月21日譚先生拿到合同後,卻發現合同上商品房建築面積已改為114.35平方米,房產單價從原來4833.77元每平方米變為6250.99元每平方米。

像以上兩個案例的樓房買賣糾紛,在中山房地產交易中頻頻出現。市消委會表示,定金在法律上具有擔保性質,如果開發商違約,開發商需要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誠意金、保證金則不具備擔保性質,因此,當開發商違約時,儘管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誠意金、保證金,但是不能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

孫嘉琳 鄧泳秋 謝輝 鄭耀忠

■典型案例

旗艦店買到“三無”投光燈

去年8月,賴女士通過某網路平臺在中山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旗艦店購買了一款戶外“投光燈”。

賴女士收貨後對該燈進行檢查,發現電商售賣的“投光燈”及其外包裝均沒有標注任何生產廠廠名、廠址、標準等中文標識。於是她與該店交涉,並要求電商退貨並賠償500元,卻被商家拒絕。通過網路交易平臺查詢到該公司的登記資訊後,賴女士投訴至中山市東區消委分會。經消委會工作人員介入協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該公司同意賴女士退貨要求並向其賠償500元。

消委會表示,在網購中,消費者一般比較關注網店的銷售量、網友評價等資訊,往往忽略了商品的品牌、產地、價格、性能等要素和產品品質、售後服務的問題。其實,無論線上、線下,依據《產品品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商家對產品品質均負有產品進貨查驗、保持維護產品品質、不得違反法律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等義務。

看房認購被收取“電商費”

消費者王先生去年4月隨“看房團”到中山市南頭鎮某樓盤銷售中心看房,在銷售人員的遊說下,王先生看中一個單位,並簽訂了認購書。工作人員告訴王先生,他還需要交納2萬元的電商團購費才能享受優惠。於是王先生現場交納了4萬元,其中一筆2萬元為購房定金,開具了開發商的收據;另一筆2萬元“電商費”則開具了中山市某網路科技公司的收據。

後來,王先生因個人原因未能如期簽訂購房合同,便與銷售中心交涉退款事宜,工作人員稱王先生屬於單方違約不予退款。王先生對購房定金不能退回沒有異議,但認為2萬元的“電商費”不予返還沒有依據,雙方協商未果。消委會接到投訴後,銷售中心負責人表明“電商費”是其業務合作單位收取的服務費,不應由開發商返還。經消委會多次協調,並在開發商的協助下,最終網路科技公司將“電商費”扣除手續費後返還消費者。

消委會表示,案中,網路科技公司僅是提供組團看房服務,難以認定雙方構成“經紀服務合同”法律關係,該公司與消費者也沒有簽訂“居間合同”形成居間人和委託人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下收取高額“電商費”並無依據。而在現場認購交納電商費時,工作人員曾告訴王先生交納電商費方能享受相應的價格優惠,但消費者始終對於優惠折扣與商品房價格關係均不明了,也未獲經營方明確告知。因此,這樣的做法也違背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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