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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肇事者被判賠19.5萬

好好停在停車位裡的車子被肇事者酒後駕車撞損,肇事方又不賠錢,家住浙江省溫州市的林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後,保險公司一紙訴狀將肇事車主鄭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保險理賠款。

近日,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鄭某支付保險公司賠償款19.5萬元。

今年5月30日晚上10點多,鄭某在喝酒後駕駛自己的小型越野客車回家。 路上,鄭某的車撞上了林先生停放在道路停車位內的小型越野車,造成車輛受損。

經認定,鄭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林先生車輛損失19.5萬元。 據瞭解,林先生的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處買有商業險。 事故發生後,林先生提交了《機動車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並簽訂《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表示已獲賠19.5萬元,同意將追償權轉讓給平安保險公司。

為此,保險公司將鄭某告上法院,要求鄭某支付保險理賠款19.5萬元。

法院審理後,依據代位求償原則,作出了如上判決。

全責方不賠錢可啟用保險代位賠償機制

■以案釋法

對於該案,法院審理後指出,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對方全責,而對方或者對方的保險公司又無法賠償自己的車損時,可以與自己的保險公司協商解決,要求己方的保險公司先賠償給自己,同時,將對第三者的索賠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

本案中,平安保險公司就是按照上述機制,首先適用代位賠償,向林先生履行了支付保險金19.5萬元的義務,並簽訂權益轉讓協定,代位元取得林先生請求侵權人賠償的權利。 隨後保險公司啟動代位求償,向肇事方鄭某索賠。 法官解釋,保險人代位求償,又稱為代位追償,是指被保險物品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車主)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後,保險公司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

本案被告鄭某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林先生的車輛受損並負全部責任,為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判令鄭某支付平安保險公司先期支付的保險金1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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