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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對勞動關係放任也要承擔法律後果

喬法官:這兩年, 我投資開了個小公司搞綠色食品的銷售。 經人介紹我招聘了一名原國有企業負責食品銷售的行家老錢擔任經理。

應該說老錢還是有點本事的, 公司的銷售管道逐漸打開了。 但今年4月, 我們訂購的一批農副產品出了品質問題, 不僅遭到退貨, 還有客戶索賠。 我不僅要忙著應付退貨、索賠的客戶, 還要四處籌措資金來應付催討貨款的供應商, 忙得焦頭爛額。 5月份因為資金短缺, 我們只發了員工部分工資, 6月份工資也發不出來。 老錢找過我幾次, 我只能讓他先克服克服, 等公司渡過難關再補。 但老錢說他手下的員工已經在鬧了, 要我儘快解決。 公司辦公場地是借的, 銷售點也沒有什麼資產, 我拿不出錢只好避出去了。 但上個月我接到了仲裁的開庭通知, 最後他們裁決公司按原工資標準支付老錢等人今年5月至今的拖欠工資,
還要我支付他們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要我補5、6月份工資也就算了, 但公司經營已不正常了, 他們也沒幹什麼活, 為啥還要按原標準付工資呢?而且有些人的勞動合同9月份就到期了, 為什麼還要付後面的工資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呢?我想提起訴訟, 又怕敗訴後強制執行對公司及我個人的發展會有影響, 難道我的創業夢就此破滅了?

讀者崔先生崔先生:

首先, 你積極創業是值得肯定的, 但對於這次創業, 你顯然是熱情有餘而準備不足。 對經營風險預估不足和對法律規定缺乏瞭解, 造成了你今天的被動。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 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負有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義務。

而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支付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 可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履行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等基本合同義務的情況下, 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 法律規定即使勞動合同到期屆滿, 如非因勞動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續簽的, 用人單位仍需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而勞動合同即使到期,
如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明確不再繼續用工, 而勞動者又有證據證實其仍在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 通常我們會認定雙方勞動關係仍然持續, 用人單位仍需承擔支付報酬等法定義務。

你們公司雇用了老錢等員工, 作為用人單位,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就負有相應的義務。 公司資金鏈發生斷裂時, 你沒有對員工工作進行合理安排, 也沒有與員工就工資問題進行協商, 而是採取逃避及放任的態度。 對該種不作為, 公司是要承擔法律後果的。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 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

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 按照雙方的新約定支付工資, 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從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看, 你們公司顯然並未提供證據證實在6月份以後你們公司已經停工、停產, 也未提供證據證實老錢等員工未提供正常勞動, 所以敗訴是必然的。

至於你說部分員工合同在9月份已經到期, 那麼你沒有明確終止雙方間的勞動合同, 對方又繼續在你公司工作, 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繼續支付其工作期間的工資也是合法的。 希望你認識自己的錯誤, 積極與員工協商, 取得諒解以減少訴訟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 並吸取教訓, 在今後的創業之路上越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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