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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祖父母隔代探望權應予適度保護

【案情】

甲、乙婚後育有一子丙, 丙長期跟隨祖父母丁、戊居住生活。 後甲、乙離婚, 丙隨乙遷居異地。 祖父母丁、戊思念孫子, 苦於難以前去探望,

遂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丙定期與其進行視頻通話, 且丙在成年前須每年回鄉探親, 由乙負擔相關費用。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父母離婚後, (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對(外)孫子女的隔代探望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 允許(外)祖父母探望(外)孫子女是互利雙贏之舉, 親情的維繫有利於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有利於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 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 同時又可慰藉老人, 屬於對老人進行精神贍養, 符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 故應保護隔代探望權, 支持丁、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離婚後非共同居住的父或母的探望權, 但對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並未作出規定,

故祖父母並非法定探望權的主體, 不享有所謂隔代探望權, 故應駁回丁、戊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 理由如下:

1.探望權及隔代探望權的法律性質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該條對探望權作出了規定, 即離婚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 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 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探望權基於親子的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 系一項法定的、獨立的民事權利, 且上述規定將探望權的主體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間, 並未將“隔代”的(外)祖父母納入其中。

關於隔代探望權, 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域外司法研究中存在“道德權利說”“衍生權利說”“限定的法定權利說”等多種觀點。 筆者認為, 從民事權利體系的角度來講, 隔代探望權應屬於身份權中的親屬權, 派生並依附于親權, 是對親權的有益補充。 親屬權是除配偶關係和親子關係以外的其他近親屬之間的身份權, 其不僅標誌著近親屬之間的身份地位, 也包含了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例如,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特定情況下祖孫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從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考慮, 隔代探望權也應當予以保護, 允許(外)祖父母以合理方式探望孫子女, 是其親屬權的具體體現, 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繫予以保障。

此外, 隨著家庭結構的變化及父母工作壓力的增大,

許多(外)孫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撫養照顧, 其間形成了深厚感情。 這種因特殊血緣關係、身份關係而產生的特殊情感, 不因父母離婚、離世等因素的影響而消失, 因此在特定情況下對其隔代探望權予以保護具有合理性。

2.隔代探望權的成立條件

探望權的行使, 主要目的在於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且現行法律僅將其主體限定在父母子女關係項下, 故對於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 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 嚴格限制其適用條件。 具體而言, 隔代探望權的行使主要應具有以下情形:

第一種情形, 如(外)祖父母曾長期撫養(外)孫子女可享有隔代探望權。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基於撫養經歷,

孫子女與(外)祖父母間的關係親密, 相互依賴。 該隔代探望權本質上既符合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 也符合社會善良風俗。 因婚姻關係存續與否不應影響該祖孫關係, 故婚姻狀態不應成為能否行使隔代探望權的限制性條件。

第二種情形, 如夫妻一方死亡, 死亡一方的父母對(外)孫子女的探望一般應當予以支持。 子女離世後, 其父母一般將(外)孫子女視為子女血脈的延續, 以之為情感寄託, 意圖通過祖孫間的情感互動, 消弭親人離世的傷痛, 因此, 對此特殊情形中的隔代探望權應予以保護。

尚需說明的是, 行使隔代探望權應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意願, 尊重監護人意見, 監護人與行使隔代探望權的祖輩應當相互體諒, 共同協商具體的探望方式、頻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權的行使擾亂未成年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隔代探望方式是否得當可參考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如其探望行為確對孫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可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斷是否應依法中止其隔代探望的權利,待該情況消失後應當及時恢復其隔代探望權。

3.保護隔代探望權的現實需求

其一,給予祖輩隔代探望權有利於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有利於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祖孫間保持良好的日常溝通和感情交流,有利於減輕其父母離婚、離世對其造成的心理傷害,為其人格健全發展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其二,保護祖輩的隔代探望權有利於慰藉長輩,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此,保障(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也屬於對老年人進行精神贍養的範疇。

其三,尊重祖輩的隔代探望權符合我國的傳統家庭倫理和善良風俗。探望權系親權的延伸,是基於特定身份關係而衍生的身份權。雖然我國婚姻法沒有直接規定(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權,但是祖孫關係因特殊血緣關係、情感關係而產生特殊身份關係,如不允許祖輩行使隔代探望權有違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也不符合民眾對法律的期待。

共同協商具體的探望方式、頻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權的行使擾亂未成年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隔代探望方式是否得當可參考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如其探望行為確對孫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可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斷是否應依法中止其隔代探望的權利,待該情況消失後應當及時恢復其隔代探望權。

3.保護隔代探望權的現實需求

其一,給予祖輩隔代探望權有利於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有利於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祖孫間保持良好的日常溝通和感情交流,有利於減輕其父母離婚、離世對其造成的心理傷害,為其人格健全發展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其二,保護祖輩的隔代探望權有利於慰藉長輩,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此,保障(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也屬於對老年人進行精神贍養的範疇。

其三,尊重祖輩的隔代探望權符合我國的傳統家庭倫理和善良風俗。探望權系親權的延伸,是基於特定身份關係而衍生的身份權。雖然我國婚姻法沒有直接規定(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權,但是祖孫關係因特殊血緣關係、情感關係而產生特殊身份關係,如不允許祖輩行使隔代探望權有違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也不符合民眾對法律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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