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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老闆讓我離職需要什麼手續嗎?

吳先生問:我到公司工作不滿一年, 因為一點小事, 老闆就說不要我了, 讓我收拾東西走人。 我當時很生氣, 也不想在這公司再幹下去了,

便拿了自己的東西離開。 回到家, 我越想越不對勁。 老闆一句話趕我走, 難道不用辦啥手續嗎?

答:無論是終止還是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都有規範流程, 也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 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另外,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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